隆市监罚〔2024〕54号 保山星芭莎商贸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312-00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3-1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54号
当事人:保山星芭莎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359J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服装服饰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赵举
联系号码:1318752*****
2024年1月8日,我局根据投诉依法到隆阳区九隆街道*********保山星芭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在销售“欧米芙冰膜”,现场执法人员登录拼多多并搜索该公司商铺,发现“欧米芙冰膜”销售链接,在商品详情下面,发现写有“功能 抗敏感,舒缓肌肤,抗菌消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7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赵举。2023年1月,当事人开始在拼多多平台上进行线上销售化妆品。在拼多多商铺里“欧米芙冰膜”化妆品的商品详情功能下面,向顾客发布“抗菌消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经核查,当事人未在其他平台上发布相关广告,在拼多多商铺里发布的相关内容未产生广告费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8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保山星芭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3页,证明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对销售产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查的事实及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
2、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违法事实。
3、2024年2月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举到我局提供的赵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保山星芭莎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情况;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3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立即整改,消除影响。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