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47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22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2-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47号
当事人: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
法定代表人:曹新华
联系电话:1518178**********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 席明瑜,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现年34岁,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址:四川省阆中市文昌宫街**********,,联系电话:1518178****,工作单位: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务:保山片区负责人。
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隆阳区青华街道**********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11幢、12幢、13幢、14幢、15幢、16幢、17幢、18幢居民楼的电梯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经核实,上述电梯的使用单位为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隆市监特令【2022】第05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电梯,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隆城雅郡相关电梯的使用登记(至2022年12月2日)。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隆阳区青华街道**********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小区13幢居民楼的两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编号为XDL2010305、XDL2010311。两部电梯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现场检查时上述两部电梯处于使用状态。因当事人涉嫌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小区内38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由当事人于2021年安装完成并作为使用单位,由于该小区其他附属设施未完工,无法提出验收申请,无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为配合居民安置工作,当事人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将隆城雅郡小区内38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投入使用。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隆市监特令【2022】第05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电梯,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隆城雅郡相关电梯的使用登记(至2022年12月2日)。截至2023年9月26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对隆城雅郡小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该小区内由当事人负责的38部电梯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小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共1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隆城雅郡小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隆市监特令【2022】第057号),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用相关电梯,并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况。
3.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1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4.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向当事人出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隆市监特令【2023】第9-26号),证明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停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电梯的情况。
5.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席明瑜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的相关情况。
6.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席明瑜向我执法人员提交的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各1份,各1页;证明当事人的资质等情况。
7.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席明瑜向我执法人员提交《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华委托席明瑜代为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
8.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席明瑜向我执法人员提交的曹新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曹新华的身份信息。
9.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席明瑜向我执法人员提交的席明瑜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席明瑜的身份信息。
2024年1 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