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37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206-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2-06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37号
当事人:云南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79W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经营范围:安装、维修电梯自动扶梯及装饰装潢;电梯组装业务;电梯、自动扶梯、普通机械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按审批的时限及项目开展经营)。
法定代表人:杨晓昆
联系电话:1858719*****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性别:男,民族:彝族,年龄:34岁,文化程度:大专,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职业:云南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727569****。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隆阳区同仁街**********电梯使用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山分公司使用的设备注册代码号:31105305022015080006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使用单位在用电梯的电梯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工作人员车志宁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调取了该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当事人《定期维护保养作业记录》,记录中该部电梯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6日其他维护项目及更换配件记录均为正常,半月维护保养结果项目栏均标注“√”,维保人员:车志宁、李添宝,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处未签字确认,其中,执法人员对维护保养项目第18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的检查未见装置和系统连接设备。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993年9月1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2023年9月30日,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山分公司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位于隆阳区同仁街106号的共计1台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服务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对电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滇K0233(15)的在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实施维护保养。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使用单位编号:梯11滇K0233(15)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部在用电梯的电梯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定期维护保养作业记录》,记录中该部电梯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6日共有三次维保记录,记录均为正常,其中半月维护保养结果项目栏均标注“√”,三次维保记录中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处均未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维护保养项目第18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的检查未见装置和系统连接设备,特种设备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人员车志宁、李添宝现场不清楚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连接设备的具体位置,该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现场不能正常工作。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陈述,上述三次电梯维保记录因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出差,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对电梯维保后只打电话告知了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所以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签字确认;电梯使用单位的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相连接的设施设备安装在使用单位保安室旁的监控室,因使用单位把监控室改为监察室,维护保养的过程中维保人员只测试了报警系统是否有人接听,导致现场检查时维保人员不清楚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连接设备的具体位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8日11时0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电梯使用单位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编号:梯11滇K0233(15)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电梯使用单位编号:梯11滇K0233(15)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对该部电梯的相关维护保养情况和记录,以及该部电梯的现场使用情况;
2.2023年11月8日11时0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电梯使用单位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编号:梯11滇K0233(15)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六张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检查时的相关现场情况;
3.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对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4.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李添宝受当事人委托到我局处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事宜的内容;
5.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6.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电梯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山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和相关内容;
7.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编号:梯11滇K0233(1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电梯使用单位编号:梯11滇K0233(15)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相关合法信息;
8.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晓昆的个人身份信息;
9.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李添宝本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10.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车志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车志宁的个人身份信息;
11.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编号:101,姓名:李添宝,《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李添宝与当事人的相关劳动合同关系;
12.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编号:039,姓名:车志宁,《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车志宁与当事人的相关劳动合同关系;
13.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本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李添宝有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合法资质;
14.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电梯维保人员车志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车志宁有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合法资质;
15.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当事人对电梯使用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山分公司提供服务的《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当事人共有三次维保记录中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处均未签字确认;
16.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宝提供的当事人2023年11月15日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相关情况《自查报告》原件一份,以及照片打印件四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自查情况和相关整改措施;
1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1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申请书》一份,当事人在申请中陈述已对相关违法情况逐一进行了整改,希望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