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34 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205-0002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2-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34


当事人:保山西普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K76T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斐                                                                                        

联系电话:1398756**** 其他联系方式:


2023925日,我局接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3]号),案件信息主要为:2023724日,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在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车辆云M33760外检视频未发现外检员检验前后转向灯、刹车灯、雨刮器,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查组当日向当事人开具了《2023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事实确认单》中序号:第3条条款第八、报告和原始记录(34)问题事实描述:云M33760外检视频未发现外检员检验前后转向灯、刹车灯、雨刮器。《事实确认单》上当事人法人签字认可。20231024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静、白雪飞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本局于20231024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128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22516日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CMA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号为2225051111052023724日,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对当事人开展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检查组按照2023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内容,通过抽查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记录、人工检验视频、现场查看、询问方式,从基本情况、变更、能力、证书标志和公章、分包、人员、样品、报告合原始记录、其他等九项内容对当事人逐项开展检查。监督检查组在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车辆云M33760外检视频未发现外检员检验前后转向灯、刹车灯、雨刮器,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对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3〕号,证明:案件来源;

2.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6页,证明:当事人营业状况及对当事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  

3.2023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1份(共1页),《保山西普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份(车辆云M337605页)证明:监督检查内容事项和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事实;

4.2023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公证、保密及廉洁自律承诺书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场签到表首次会议及末次会议各1份(共2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1份(共1页),2023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意见反馈表1份(共1页),证明: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检查内容;

5.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共3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2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

7.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1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罚告〔20232《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第(三)项: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