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19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201-00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2-0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19号
当事人:云南嘉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R88T
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
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通信工程、输变电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施工劳务分包;工程机械设备、普通机械的租赁及安装;标识、标牌的制作及安装;普通货运;搬运装卸;劳动防护用品、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电线电缆、五金产品的销售;汽车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桂嘉璇
联系电话:1336886******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现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为一台架桥机,该架桥机正在对桥梁进行吊装,吊具正连接着*********大桥的一架桥梁,同时吊具旁边停放着一辆运梁车,车上装载着已经从新寨大桥吊出装卸好标有“桩号:K56-1-2 57桥、名称:边T梁1-4#”等信息的大桥边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架桥机的设备铭牌、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报告。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3年10月27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涉案的架桥机和遥控器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S327线K538+207新寨大桥和K537+353沙田二号大桥危桥改造工程”,与当事人签署了《S327线K538+207新寨大桥和K537+353沙田二号大桥危桥改造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具体施工,涉案架桥机由当事人提供并使用。截止2023年10月26日查获当日,当事人已完成沙田二号大桥桥梁的架设,正在对新寨大桥桥梁进行吊装。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起重器械产品质量证明书》和《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显示该架桥机型号规格:WJQ120-30A3、产品编码:180890、制造完成日期为“2018年12月”,并且委托了河南省恒森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对该架桥机进行开工告知和申报检验。2023年10月31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向河南省恒森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No:0003078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内容为: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云南嘉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区芒宽乡*********的架桥机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2023年11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督检验机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一、该起重机起升机构、大车横移机构的电动机、减速机的出厂日期均为2007年03月,而整机制造日期为2018年12月,应由制造厂提供情况说明。二、应提供购销合同或购销发票(或支付货款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26日,我执法人员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施工现场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彩色打印件12张共10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特强〔2023〕01号)原件2份共2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隆市监特强清〔2023〕01号)原件2份共2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执》原件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2023年10月27日,我局向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隆市监特询通〔2023〕06号)原件1份1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成立“S327线K538+207新寨大桥和K537+353沙田二号大桥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决定》、项目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共5页、案件办理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S327线K538+207新寨大桥和K537+353沙田二号大桥危桥改造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彩色打印件1份共30页,执法人员依法对高石明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共4页,证明我局对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调查的相关情况;
4.2023年10月27日,我局向云南嘉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隆市监特询通〔2023〕07号)原件1份1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云南嘉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委托桂六亿配合处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事宜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彩色打印件1份共10页,执法人员依法对桂六亿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共4页,证明我局对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调查的相关情况;
5.2023年10月31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向我局提供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编号:BSTJ/LLDYJL20231031-01,证明该架桥机现场检验的情况;
6.2023年11月3日,我局向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隆市监特询通〔2023〕08号)原件1份1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执法人员依法对高石明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共4页,证明我局对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次询问调查的相关情况;
7.2023年11月3日,我局向云南嘉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隆市监特询通〔2023〕09号)原件1份1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执法人员依法对桂六亿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共3页,证明我局对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次询问调查的相关情况;
8.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减少处罚的申请》。
2023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潞罚告〔202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局申请听证,2024年1月12日8时30份至9时10分,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听证会于2024年1月15日提出听证会意见建议,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2024年1月25日,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办案程序以及出示的证据也无异议,但希望减轻或不予处罚。根据办案人员所提供的证据及本次听证会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我们认为: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属于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引发严重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二、当事人在听证时陈述的企业目前存在经营困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采纳。三、办案机构在裁量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风险性、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其裁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按照原处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截止2023年10月26日查获当日,当事人已完成沙田二号大桥桥梁的架设,正在对*********大桥桥梁进行吊装,其在用的架桥机属于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现场查处时还在使用,根据T/CPASE GT 007—20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条款释义第三条第(一)项第2条的说明,属于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引发严重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减少处罚的申请》,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涉案设备查封以后立即停止使用,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风险性、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