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14号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112-00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1-1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14号
当事人:保山源一志辉口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E434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者:韩义力
联系电话:1821467****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女,汉族,现年28岁,本科文化程度,住址: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工作单位:保山源一志辉口腔有限公司保山城北店,职务:店长,联系电话:1821467****,邮政编码:678000。
本局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编号:1530502002023052588267422号《举报单》,称当事人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规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根据举报情况,2023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万和世家商业A2栋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当事人工作人员李晶晶、余康丽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该公司经营场所门头悬挂“志辉口腔”,大厅内设置“志辉口腔杨雅岚简介”、“氟离子”等广告牌(详见现场取证照片)。二、在其洁牙室内摆放北京天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3瓶柠檬味“喷砂粉”(其中1瓶已经使用了半瓶),标注生产日期2018.01.16,有效期5年,规格:150g/瓶;杭州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砂”(甘氨酸)9瓶,标注生产日期:20201008,批号:P20001合格,有效期2年;扬州市桂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39包,标注生产日期:20200328、生产批号:20200328、失效日期:20220327;三、在101诊室摆放1瓶已经使用过的由贵州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贵鑫牌过氧化氢”消毒液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1006,有效期至20230405等信息;四、在102诊室摆放已经使用过的由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生产的“洁力佳季铵盐消毒液”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00120,有效期至20220119,生产批号20200120;五、在其仓库摆放库存的由上海联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联辉“无菌手术刀片”1盒(100片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19.4.8,生产批号:2U0402,有效期:2022.03;由贵州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贵鑫牌过氧化氢”消毒液1瓶(500ml),标注生产日期20211006,有效期至20230405。上述医疗器械及消毒产品均超过有效期。另外,仓库内还摆放无厂名、厂址的标注志辉口腔的牙线棒200盒,每盒30支。
此外,检查还发现当事人在保山火车站出站口悬挂“志辉口腔 24年品质传承等文字、图案”的广告牌(详见照片)一张;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页面中包含有“七旬老人极限挑战‘种植牙拉汽车’种植牙咬合力令人惊叹”的宣传视频,同时视频中注有志辉口腔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度申办医疗广告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2023年度申办医疗广告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的复印件。当事人于火车站发布的户外广告与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且当事人微信公众号页面中“七旬老人极限挑战‘种植牙拉汽车’种植牙咬合力令人惊叹”的宣传视频,涉嫌变相发布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医疗广告以及通过互联网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7月3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记录。
经查,2018年12月12日,当事人租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万和世家商业A2栋商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设立保山源一志辉口腔有限公司,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从事口腔诊疗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购进的北京天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3瓶柠檬味“喷砂粉”,上海联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盒联辉“无菌手术刀片”,扬州市桂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39包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杭州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9瓶“玉砂”(甘氨酸),在超过保质期限后仍然保存在经营场所内使用。
另外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通过淘宝网站上某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广告内容为“志辉口腔、24年品质传承、守护全家人口腔健康、志辉口腔创始人杨志辉、志辉口腔技术院长杨雅岚、微创种植、数字化矫正、美牙修复、口腔外科、牙周护理、牙体牙髓、牙齿保健、儿童齿科”等信息以及志辉口腔创始人杨志辉、志辉口腔技术院长杨雅岚照片的广告样件,并于2023年3月份由该广告公司在保山火车站出站口悬挂该广告,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该广告公司700元广告设计制作费用。该广告内容与2022年8月17日、2023年1月17日当事人到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相符。
此外,当事人还于2023年4月1日,聘请陈龙兴老人到保山,在公司(城北店)会议室、店门口人行道上进行“牙齿拉哑铃、汽车”表演,表演过程中由当事人城北店沈璐医师进行拍摄,并通过沈璐医师对拍摄内容进行剪辑,制作“七旬老人极限挑战‘种植牙拉汽车’种植牙咬合力令人惊叹”的视频,视频中注有志辉口腔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上述视频。
截止被本局现场查获,当事人采购医疗器械用品的工作员张某于2022年底已经辞职,无法提供购销单据,且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账册,无法精确计算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违法所得以及广告的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30502002023052588267422号打印件各一份及附件6页,证明该案件来源的事实情况;
2.2023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工作人员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3页、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的照片19张10页,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情况;
3.2023年7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1页、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取得代理资格的事实情况;
4.2023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依法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11页,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源一志辉口腔出入库登记表》打印件一份1页、2022年8月17日保卫医广许凭字[2022]第27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2023年1月17日保卫医广许准字[2023]第4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一份7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通过互联网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广告内容的广告的事实情况;
5.2023年5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保山志辉口腔处置单》打印件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在美团线上广告中表价与线下实体店收费一致的事实情况;
6.2023年8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16页,证明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情况;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1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3〕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过期医疗器械摆放在经营场所使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火车站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相符的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内容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当事人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七旬老人极限挑战‘种植牙拉汽车’种植牙咬合力令人惊叹”的视频,且视频中注有志辉口腔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的规定,构成通过互联网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陈述已认识到错误,并向本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希望对当事人减免或从轻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源一志辉口腔有限公司出入库登记》等证据材料,且属于首次违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过期医疗器械:北京天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味“喷砂粉”3瓶、上海联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联辉“无菌手术刀片”1盒、扬州市桂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39包、杭州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砂”(甘氨酸)9瓶;
2.对其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3.对其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广告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4.对其通过互联网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