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5号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105-00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1-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5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普惠医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YT0N
经营场所:隆阳区丙麻乡丙麻村委会丙麻街**********
经营范围:医疗服务;诊所服务;中医诊所服务。
负责任:普国栋
联系电话:1598751****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在位于隆阳区丙麻乡**********“保山市隆阳普惠医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中医治疗室内查获待售的中药饮片26余个品规的中药饮片(详见财务清单),该公司负责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药纸质或电子票据。因当事人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本局于2023年9月5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涉案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经核准登记成立,保山市隆阳普惠医疗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YT0N,法定代表人:普国栋;经营范围:医疗服务;诊所服务;中医诊所服务。;2023年4月17日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名称:隆阳普惠诊所,备案编号:MA7KW9YT053050217D2192,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内科/中医科,服务方式:门诊服务,所有制形式:私人,备案机关: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到在位于隆阳区丙麻乡**********的“保山市隆阳普惠医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中医治疗室内查获待售的中药饮片26余个品规的中药饮片(详见财务清单),该公司负责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药纸质或电子票据。据公司的负责人普国栋陈述,当事人于2023年1月到隆阳区义乌商贸城徽宝堂分批购买了“牡丹皮、辛夷花、老鹤草”等26个品种中药饮片(详见涉案物品清单),开展中药治疗经营活动,上述药品是因受疫情影响你公司为了方便村民看病方便,预防疾病所购买的给丙麻乡村民患者。截止2023年8月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该公司非法渠道购进的中药饮片价格分别是:1.牡丹皮每市斤进价是17.5元, 购进1斤,总价:17.5元;2.泽泻每斤进价是:40元,购进1.1斤,总价:44元;3.独活每斤进价是20,购进0.6斤,总价:12元;4.陈皮每斤进价是10元,购进1斤,总价:10元,5.老鹤草每斤进价是17.5元,购进1.2斤,总价:21元,6.益母草每斤进价是7.5元,购进1斤,总价:7.5元,7.防风每斤进价是20元,购进0.7斤,总价:14元,8.桔梗每斤进价是20元,购进0.4斤,总价:8元,9.秦九每斤进价是45元,购进1斤,总价:45元,10.羌活每斤进价是40元,购进0.4斤,总价:16元,11.绞股蓝每斤进价是17.5元,购进0.4斤,总价:7元,12.知母每斤进价是10元,购进0.5斤,总价:5元,13.当归每斤进价是35元,购进0.5斤,总价:17.5元,14.杜仲每斤进价是12.5元,购进0.4斤,总价:5元,15.桂枝每斤进价是5元,购进1.1斤,总价:6元,16.补骨脂每斤进价是12.5元,购进0.4斤,总价:5元,17.千年健每斤进价是40元,购进0.7斤,总价:28元,18.五加皮每斤进价是12.5元,购进0.8斤,总价:10元,19.生地黄每斤进价是32.5元,购进1斤,总价:32.5元,20.皂角刺每斤进价是35元,购进0.6斤,总价:21元,21.金银花每斤进价是80元,购进0.8斤,总价:64元,22.黄柏每斤进价是17.5元,购进0.7斤,总价:12.25元,23.伸筋草每斤进价是12.5元,购进1斤,总价:12.5元,24.化橘红每斤进价是20元,购进0.6斤,总价:12元,25.白茅根每斤进价是12.5元,购进1.1斤,总价:13.75;26元辛夷花每斤进价是35元,购进0.7斤,总价:24.5元。据当事人的负责人普国栋的称述核算,上述26个品种的涉案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471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山市隆阳普惠医疗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普国栋提交的《保山市隆阳普惠医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隆阳普惠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相关信息;
3.普国栋提交的本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山市隆阳普惠医疗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检查时查获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事实;
5.2023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对普国栋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采购中药饮片的事实;
6.普国栋提交药品采购详细清单一份共4页;
7.普国栋提交的《隆阳普惠中西医诊所处方笺》6张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中医诊治医疗活动;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12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西罚告〔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希望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26个品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