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67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1129-0002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1-2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67号
当事人:保山银盛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A3T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蔬菜种植;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品销售;肥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货物进出口;塑料制品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业机械服务;规划设计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农药零售;测绘服务;农药批发
法定代表人:杨学银
联系电话:1357753****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8月4日,我局接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530502002023080415183193的举报单,根据举报单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商城注册了名为“老徐严选的店”的抖音店铺开展农药、化肥经营,被举报的这款商品为防病杀虫增产套餐,里面包含了标有牛乂®的虱脲·虫螨腈、高氟氯·噻虫胺杀虫剂各1袋,标有秋硕®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袋,标有削飞®呋虫胺杀虫剂1袋,标有倍增丰®24-表芸苔素内酯植物生长调节剂、吡唑醚菌酯杀菌剂各1袋,标有昌茂®微量元素水溶肥料1袋。现场检查时该商品在抖音店铺商品页面的宣传标语为“防病杀虫增产套餐,补充微量元素,防冻,解药害,调节生长,预防疾病”,店铺商品管理页面显示该商品销量为4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这款商品涉及的农药广告审查相关材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款商品涉及的农药广告审查相关材料。因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的农药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农药广告,本局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5月19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抖音商城注册了名为“老徐严选的店”店铺主要开展农药、化肥经营。当事人与保山市隆阳区云讯信息科技经营部签订的《抖音试运营合同》,委托其进行抖音店铺前期成立、运行维护和产品信息发布等事宜,合同期限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并支付了700元抖店运营服务费。涉案商品被举报时使用的宣传标语为“防病杀虫增产套餐,锈病炭疽病白粉病虫害等,一套全解决杀虫剂蚜虫”,当事人对该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由于接到过投诉,就将宣传标语改成了“防病杀虫增产套餐,补充微量元素,防冻,解药害,调节生长,预防疾病”。经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协助认定,当事人在发布这款农药广告前未向农业部门提请农药广告审查,目前上述涉案农药产品的相关材料已提交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审查。被举报的这款商品销售价格为25元/套,共销售了4单。因当事人委托保山市隆阳区云讯信息科技服务部进行抖店前期成立、运行维护和产品信息发布等事宜,目的是委托第三方通过抖音平台介绍宣传自己的商品,故当事人向保山市隆阳区云讯信息科技服务部支付的700元抖音运营服务费可视为在使用抖音平台宣传自己农药产品所投入的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4日登记的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30502002023080415183193)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情况和案件来源情况;
2.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的保山银盛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三页,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学银到我局潞江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经过;
4.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抖店试运营合同、抖店运营服务费收据各一份共三页,证明广告发布的费用情况;
5.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6.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供被举报商品套餐外包装产品信息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商品套餐包含农药;
7.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供抖音商店店铺截图、该商品销售页面截图等共4页,证明商品上架、销售量、宣传标语使用情况;
8.2023年10月19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认定农药广告的函》(隆市监函〔2023〕74号)彩色打印件一份4页,证明我局函请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协助认定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农药广告的事实情况;
9.2023年10月23日,《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认定农药广告的回函》、《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认定农药广告的复函》彩色打印件各一份13页,证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农药广告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已经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提交农药广告审查的情况;
10.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潞罚告〔202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可以对你百货店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四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