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34号 保山福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702-8/20231024-0001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10-24


当事人:保山福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K69W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继龙

联系电话:1398700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6月8日我执法人员收到上级转办的信访件,信访件称保山福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在美团平台发布包含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

2023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有广告,广告内容包含有“光子嫩肤、冰点脱毛、痤疮红蓝光”等诊疗方法。检查现场,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2份共2页,《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了当事人具有开展医疗服务的资质,且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已通过隆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审批。但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审批材料中,并不包含“光子嫩肤、冰点脱毛、痤疮红蓝光”等诊疗技术的内容。因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搬迁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开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发布了包含诊疗技术的医疗广告。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当事人每年支付给美团平台8000元人民币,但其中包含了多种费用,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包含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费用没有明细。因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与其他费用合并支出,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保山福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的情况;

3.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医疗服务资质的情况;

4.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1份共1页,《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已通过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的相关情况;

5.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美团平台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包含诊疗方法内容的相关情况;

6.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保山福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共6页(12张), 证明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

7.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复方硫黄乳膏”和“银冰消痤酊”调配使用的情况;

8.2023年7月5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赵继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周荣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保山福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继龙委托周荣华代为接受执法人员调查的相关情况;

9.2023年7月6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复方硫磺软膏”标签和“银冰消痤酊”说明书各1份,各1页,证明两种药品的相关信息;

10.2023年7月6日,周荣华代表当事人到执法部门接受询问调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调配使用药品不规范且发布包含诊疗技术的医疗广告的相关情况;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9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3〕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希望我局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