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21号 台州湾新区中浩机电经营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1024-00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2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21号
当事人:台州湾新区中浩机电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97XD
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海虹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
经营者:徐彩女
联系电话:1538183**** 其他联系方式: 无
委托代理人:蒋建花,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37岁,文化程度:初中,住所: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职业:台州湾新区中浩机电经营部销售经理,联系电话:1538183*****。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隆阳区青华街道*******郡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该小区共有曳引驱动乘客电梯24台,在用14台,未启用10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隆城雅郡小区22栋楼的产品编号为Z0K200062和Z0K20063的两台在用电梯及其余在用的12台电梯(产品编号:ZOK200031,ZOK200032,ZOK200033,ZOK200034,ZOK200069,ZOK200058,ZOK200059,ZOK200060,ZOK200061,ZOK200064,ZOK200065,ZOK200066)均未进行检验,上述电梯由当事人进行安装,目前由浙奥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维保。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隆城雅郡小区共有曳引驱动乘客电梯24台,2020年4月28日办理了13台电梯的安装告知,2020年5月20日办理了11台电梯的安装告知,目前在用14台,未启用10台。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蒋建花陈述,电梯还未交付给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所有权为当事人。因业主无法正常使用电梯,时常到市委上访,当事人于2022年4月将该小区的19栋1单元(产品编号:ZOK200031和ZOK200032)、2单元(产品编号:ZOK200033和ZOK200034),20栋1单元(产品编号:ZOK200058和ZOK200059),21栋1单元(产品编号:ZOK200060和ZOK200061),22栋1单元(产品编号:ZOK200062和ZOK200063),24栋1单元(产品编号:ZOK200064和ZOK200065),6栋1单元(产品编号:ZOK200066),10栋1单元(产品编号:ZOK200069)的总共14台电梯开启给业主使用。因土建部分未达到验收标准,导致无法向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报检,截止2023年2月15日我局现场查获时,上述14台未经检验的电梯仍在使用当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隆阳区青华街道********隆城雅郡小区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四页,《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共一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电梯的现场使用情况;
2.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蒋建花向我局提交的台州湾新区中浩机电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相关的资质证照;
3.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蒋建花向我局提交的蒋建花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证明蒋建花的本人信息以及当事人授权蒋建花为委托代理人的事实情况;
4.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的委托人蒋建花向我局提交的当事人的负责人徐彩女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彩女本人的身份信息;
5.2023年2月20日和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彩女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共七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情况;
6.2023年7月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蒋建花向我局提交的《说明》一份共一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蒋建花于2023年2月25日至5月26日期间因生产行动不便,无法到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情况;
7.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蒋建花向我局提交的《证明》一份共一页,证明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当事人台州湾新区中浩机电经营部对隆城雅郡小区的电梯进行安装的事实情况;
8.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蒋建花向我局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共二十页,《协议书》一份共一页,证明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浙奥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委托浙奥电梯有限公司对隆阳区青华街道************************隆城雅郡小区的电梯进行安装,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台州湾新区中浩机电经营部签订协议,委托台州湾新区中浩机电经营部对隆城雅郡小区的电梯进行安装和管理的事实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2023年9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特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