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19号 隆阳区八零八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1011-00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19号
当事人:隆阳区八零八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KG3G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唐星
联系电话:1536848****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 张建强,男,汉族,1993年6月28日出生,现年30岁,大专文化程度,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联系电话:1536848*****,工作单位:隆阳区八零八酒吧,职务:股东。
2023年5月26日我执法人员收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区分局永昌派出所送交的《公安工作提示函》(2023永(提示函)05号),内容是2023年5月24日凌晨,有李某某、江某某、朱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进入位于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的“隆阳区八零八酒吧”。因当事人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本局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经核准登记成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有:“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艺创作;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等”。经过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仅经营预包装酒类,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故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其他证照。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未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2023年5月24日凌晨,因当事人履行查验身份和劝阻义务不到位,导致李某某、江某某、朱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由于进入酒吧免费,且未成年人未进行消费行为,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26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永昌派出所送交的《公安工作提示函》1份共1页,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线索的情况;
2.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永昌派出所民警陪同下对隆阳区八零八酒吧股东张建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隆阳区八零八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相关情况;
3.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永昌派出所民警陪同下对未成年人李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2023年5月24日凌晨几名未成年人进入隆阳区八零八酒吧的相关情况;
4.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永昌派出所民警陪同下对未成年人江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2023年5月24日凌晨几名未成年人进入隆阳区八零八酒吧的相关情况;
5.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永昌派出所民警陪同下对未成年人朱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2023年5月24日凌晨几名未成年人进入隆阳区八零八酒吧的相关情况;
6.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到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隆阳区八零八酒吧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隆阳区八零八酒吧经营现场的情况;
7.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到隆阳区八零八酒吧现场检查时候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6张共8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8.2023年7月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隆阳区八零八酒吧负责人唐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受委托代理人张建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唐星、张建强的身份信息及张建强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
9.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相关情况;
10.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3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3〕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