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17号 云南壤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1001-00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0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17号
当事人:云南壤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6Q65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
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及配件、电梯及配件、空调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文化用品、金属材料、矿产品、农副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建筑材料的销售;电梯、空调设备、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维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杨跃新
联系电话:180878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隆阳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该小区使用的26台电梯(含7栋的两台)的维护保养是由当事人负责,现场提供了由赛诺联行智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甲方)与当事人(乙方)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小区*栋使用的两台电梯,编号:7-1号(梯11滇K0173(16))和7-2号(登记证编号为:梯11滇K0163(16)),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两台电梯办理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单位内编号分别为7-1和7-2;2、封面为7-1#,7-2#的云南壤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乘客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两本;3、当事人提供的维修保养报告书上,有记录保养日期、当事人分别提供了7栋1#及7栋2#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的维修保养报告书,在保养人员确认上均签有正常,维保人员签名均为李厚钧和杨兴禄,用户确认均为杨延波。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小区7栋1#及7栋2#的电梯检查时,发现上述两台电梯底坑内有大量积水,对其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翻阅时其两台电梯的维保记录上保养(维修)记述上均填写“正常(底坑有积水字样)还在项目“A31”维保内容“底坑环境”维保要求“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记号“√””;4、报告书内用户确认处也未签字确认。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登记成立,于2021年9月27日审查获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货电梯,有效期至2025年9月26日。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电梯的隆阳区********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保养的7栋1#、7栋2#电梯的底坑内有大量积水但其仍在使用。现场赛诺联行智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一期项目经理杨延波分别提供了7栋1#和7栋2#两台电梯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8月18日的维保记录,其中在维护保养单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8月4日维保人员为李厚钧和杨兴禄,其保养(维修)记述上均签有正常(底坑有积水)字样,2023年8月4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内用户确认处也未签字确认。经现场核实及对多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涉案电梯7栋1#、7栋2#于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8月10日一直存在积水,电梯维保人员未如实填写电梯维保的情况对所有检查项目均填写为“正常”,致使涉案电梯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8月10日的维保记录与电梯实际运行情况不符。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未按照《电梯保养规则》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对其承包7栋1#、7栋2#电梯进行半月实际维护保养,却在上述两部电梯的《半月维保记录》中填写了维保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云南壤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电梯内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十张共五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检查内容;
2.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卜俊涛向我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委托代理人卜俊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委托卜俊涛到我局处理云南壤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事宜;
4.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卜俊涛向我局提交的当事人云南壤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杨跃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云南壤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杨跃新的身份信息;
5.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卜俊涛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2023年9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3〕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及时进行整改,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