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00号 隆阳区丽花美斋美容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91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9-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00号
当事人:隆阳区丽花美斋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3K2D
经营场所: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美甲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
经营者:邬丽华
联系电话:131187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4月2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隆阳区永昌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为收银室、接待室;二楼为美容室、水疗室。现场检查情况具体为:1.在一层接待室,摆放有各种化妆品样品和少量食品(饮料、茶)。其中2盒升金茶和1盒绿之道固能植物饮料超过保质期限。升金茶规格37.5g,委托商名称为广州名医堂健康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09/04,保质期24个月;绿之道固能植物饮料规格50mlx10,生产企业名称为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07/28,保质期24个月。2.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举报人使用的“神话美颜”系列化妆品:①“神话美颜”修护还原霜,产品功效为:蕴含多种活性肽成分,滋养修护,作用于皮肤表面修护肌肤,使肌肤弹、嫩、滑。对“神话美颜”修护还原水检查,其功效为:本品能够作用于肌肤表面滋养肌肤改善肌肤嫩滑;②“神话美颜”美颜一号冻干粉,功效为:补水、舒缓,滋润肌肤,修护使肌肤细腻水嫩润;③“神话美颜”焕颜美肤露,功效为:能够改善肌肤粗糙,细致毛孔修护暗沉皮肤改善提亮皮肤的效果;④“神话美颜”清颜美肤露,功效为:草本植物提取液配方,深层控油温和滋润肌肤,温和控油,舒缓肌肤令肌肤细嫩光滑。⑤“神话美颜”三七活化平衡精华液,功效为:蕴含多种植物萃取精华、提亮肌肤、改善皮肤暗沉、粗糙、无光泽、同时可均衡肌肤水分,柔嫩亮肤,改善粗糙干燥肌肤状态,本品质地柔和,令肌肤红润有光泽,幼嫩丝滑;⑥“神话美颜”三七霜,功效为:萃取三七等护肤成分,以透明质酸纳等营养精华,有效滋润肌肤,锁住水分,持续保湿,给肌肤带来清新舒缓的感受,令肌肤水嫩光滑,柔嫩饱满。上述神话美颜产品均在有效期内,其产品标签内容并未提及“祛斑”功效。3.对微信中宣传的泡浴产品“百原芭茵液,安原芭茵液、吉源芭茵液”检查,发现其功效为:滋养补水,修护肌肤,让身体肌肤润泽富有活力,水漾灵动。并无治疗炎症、皮肤妇科病等功效。4.检查当事人手机发现,其微信号为:Wlh13145****,丽花美斋,地区:云南保山。在其朋友圈有大量宣传美容及中医养生的内容,其中有“南国神草,实力焕肤祛黄”、“祛斑堪比塑形”、“100%见效,一用就爱上”、“神话美颜美肤露使用30天效果(美肤前后对比照)”、“神话美颜三七霜三七精华、亮肤、祛黄、淡斑、你值得拥有”、“名医堂泡浴排肌酸,泡着泡着,湿疹没有了,炎症消了,皮肤亮了,妇科病好了”等广告宣传用语。上述产品除“升金茶”“绿之道固能植物饮料”外,均标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为化妆品。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在隆阳区****************设立隆阳区丽花美斋美容院,2021年9月1日搬迁至隆阳区永昌街道********商铺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的2盒升金茶和1盒绿之道固能植物饮料超过保质期限,其中:升金茶规格37.5g,委托商名称为广州名医堂健康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09/04,保质期24个月;绿之道固能植物饮料规格50mlx10,生产企业名称为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07/28,保质期24个月。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邬丽华陈述,升金茶购进了20盒,购进价每盒124.75元,销售了18盒(销售时未超过保质期限),以每盒249.5元的价格销售(会员打八折销售),收到货款4491,应获利2245.5元,按打八折后获利1796.4元;剩余2盒摆放在经营场所作为样品使用;绿之道固能植物饮料购进了2盒,购进价每盒490元,其中自用了1盒,剩余1盒摆放在经营场所作为样品使用。按当事人的经营者邬丽华的陈述核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89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销售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此外,在经营中,当事人通过微信在朋友圈中发布的“神话美颜”三七霜等相关产品的功效广告宣传用语“南国神草,实力焕肤祛黄”“祛斑堪比塑形”“100%见效,一用就爱上”“神话美颜美肤露使用30天效果(美肤前后对比照)”“神话美颜三七霜三七精华、亮肤、祛黄、淡斑、你值得拥有”与“神话美颜”三七霜等相关化妆品标签上实际宣传的功效内容不一致,为虚假广告;且在开展泡浴经营服务时还使用了“名医堂泡浴排肌酸,泡着泡着,湿疹没有了,炎症消了,皮肤亮了,妇科病好了”的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的广告用语。因当事人未自行制作该广告内容,未产生广告制作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0日,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3页、举报人4月25日提供的商家朋友圈截图打印件一份8页,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情况;
2.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一份5页、当事人手机微信截屏图片打印件8张8页、由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的照片49张26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利用其手机微信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和具有医疗作用的广告的事实情况;
3.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4.2023年5月24日,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二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虚假和具有医疗作用的广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5.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3年7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局申请听证,2023年8月9日8时30分至9时35分,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听证会于2023年8月11日提出听证会意见建议,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2023年8月18日,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当事人对该违法事实、证据及程序也无异议。根据办案人员所提供的证据及本次听证会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我局认为:一、当事人在听证会后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为举报人提供了修复产品,但护理记录卡不能明确证明其免费赔偿产品给举报人,且上述复印件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不予采纳。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构在自由裁量时,结合当事人提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依法作出了减轻处罚建议;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亦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陈述理由。综上所述,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按照原处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设计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提出减轻处罚申请。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升金茶2盒、绿之道固能植物饮料1盒;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4.对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