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97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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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30808-00010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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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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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8-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97号

当事人:隆阳区阮建华摩托修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9K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经营范围:摩托车修理与维护;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阮建华

联系电话:130996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李云鑫、白雪飞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经营场所设有门店一间。执法人员在门店内发现6辆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车辆信息不符合,其中米果优跑K-E版KD TDT5335Z(空配,不含电池)4辆,车辆编号分别为237422381290239、237422381086392、237422381060656、237422381086471;可途优跑K-E版KS TDT5266Z(空配,不含电池)2辆,车辆编号分别为237422292118054、237422292028451。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批发出库单,单据显示当事人2023年2月15日跟王国化购进车型有米果优跑K-E版KD4辆、可途优跑K-E版KS2辆、A6EB超能二代K-E版KS2辆,以及合格证8份、台铃充电器72V/20AH云插头8只。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本局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涉案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车辆信息不符合,米果优跑K-E版KD TDT5335Z(空配,不含电池)4辆(车辆编号分别为237422381290239、237422381086392、237422381060656、237422381086471)鞍座长度为520mm;可途优跑K-E版KS TDT5266Z(空配,不含电池)2辆(车辆编号分别为237422292118054、237422292028451),鞍座长度为540mm,以上6辆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车辆信息不符合,且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制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规定。当事人现场提供的整车批发出库单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从王国化处购进车型有4辆米果优跑K-E版KD(空配,不含电池),单价为2512元/辆;2辆可途优跑K-E版KS(空配,不含电池),单价为2550元/辆;2辆A6EB超能二代K-E版KS,单价为2700元/辆;以及合格证8份、台铃充电器72V/20AH云插头8只。据阮建华陈述今年3月份供货商联系过自己的妻子,要求这些外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暂时先不要卖,等待处理。目前已经卖出去A6EB超能二代K-E版KS2辆,价格是3500元/辆(含电池),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且没有购买客户的联系方式,已销售的2辆A6EB超能二代K-E版KS电动自行车难以召回,故无法追溯是否合格,经核算,上述6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51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的相关违法情况;

2.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隆阳区阮建华摩托修理店涉案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潞强〔2023〕2号)一式两份、《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隆市监潞强物清〔2023〕2号)一式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涉案电动自行车情况;

3.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隆阳区阮建华摩托修理店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二张共二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4.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的负责人阮建华到我局潞江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讯问笔录》一份共五页、以及当事人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涉案的两款电动自行车米果优跑K-E版KD TDT5335Z和可途优跑K-E版KS TDT5266Z鞍座长度的照片打印件二张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相关经过和具体违法事实;

5.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的负责人阮建华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和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6.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隆阳区阮建华摩托修理店提供的《整车批发出库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从供货商进购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7.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玉泉路中段原通讯部队对面的隆阳区茂银摩托车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三页,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四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供货商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8.2023年5月9日,隆阳区茂银摩托车经营部委托王国化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讯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与供货商发生交易的相关经过和事实;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潞罚告〔20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米果优跑K-E版KD TDT5335Z有4辆(车辆编号分别为237422381290239、237422381086392、237422381060656、237422381086471)、可途优跑K-E版KS TDT5266Z有2辆(车辆编号分别为237422292118054、237422292028451);

2.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272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