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73号 隆阳区酷儿文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705-00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7-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73


当事人:隆阳区酷儿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KG224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

经营范围:玩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图书、食品、百货零售;电脑打印服务。

经营者:郭林华

联系号码:1808750****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314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当事人经营者郭林华全程陪同检查。市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铺进门右边货架上摆放各类文具用品和玩具,其中VRBOX护目镜、2类奥特曼系列、软子弹共计4类玩具无厂名厂址,街头霸王手办、模型、奥特曼系列、遥控车等18类玩具无中文标签标识(详见附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2类商品属于玩具根据《玩具安全 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2014)中:“5.7.1 玩具使用说明 玩具的适用年龄标识应符合 GB/T 28022。玩具使用说明应符合GB5296.1GB5296.5强制性条款要求。的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玩具存在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示年龄范围、安全警示、使用说明等玩具国家安全标准应标示的情况,玩具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玩具安全 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2014)的“5.7玩具标识,需标识玩具使用说明和警告标识的要求和《GB/T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的“5标识内容,玩具需标注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年龄范围、安全警示、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的要求。2023329日,我局收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38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国家标准玩具,我局于2023329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4128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郭林华,经营范围是玩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图书、食品、百货零售;电脑打印服务。2023314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玩具手办、遥控车、奥特曼系列等共2297个(详见附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价格核算,涉案商品2297个货值金额共计7907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部分销售到市场的商品,因是零散销售故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31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23张共8页,证明市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2023314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郭林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和营业资质情况;

3.20235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玩具的事实情况;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6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318《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并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及时展开自检自查落实改整,未造成涉案大量商品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危害及影响。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玩具2297个(详见附件);

2.并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95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路175"康浩小区"1幢一楼商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附件:

玩具目录

序号

名称

单价(元)

数量

总计金额

备注

1

VRBOX护目镜

48

4

192

无厂名厂址

2

街头霸王手办

148

6

888

无中文标签标识

3

街头霸王手办

143

2

286

无中文标签标识

4

海贼王

128

1

128

无中文标签标识

5

海獭

298

1

298

无中文标签标识

6

LVO Tian yi玩具

179

1

179

无中文标签标识

7

和风穹语玩具

189

2

378

无中文标签标识

8

柯南

268

1

268

无中文标签标识

9

怪盗玩具

268

1

268

无中文标签标识

10

CERTOYS模型

168

1

168

无中文标签标识

11

水争饭模型

279

1

279

无中文标签标识

12

三千世界模型

198

1

198

无中文标签标识

13

奥特曼怪兽

158

1

158

无中文标签标识

14

奥特曼系列

108

2

216

无厂名厂址

15

奥特曼系列

178

2

356

无中文标签标识

16

奥特曼系列

138

1

138

无厂名厂址

17

奥特曼系列

158

1

158

无中文标签标识

18

四驱越野车

468

3

1404

无中文标签标识

19

遥控车

689

2

1378

无中文标签标识

20

海贼王手办

249

1

249

无中文标签标识

21

遥控车

198

1

198

无中文标签标识

22

软子弹

2

61

122

无厂名厂址

合计:

97

7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