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69号 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701-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7-0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69号

当事人: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EH7H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酒、饮料及茶叶零售;休闲用品,茶具,农产品,食品的销售;互联网零售(不含弩及危险化学品);农产品初加工服务;茶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杨栋

联系号码:1528750****

2022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到位于九隆街道********的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人所投诉的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银生诸山茶业(临沧)有限公司的茶叶共五款,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4月21日,规格均为200g/饼,分别为①懂过生茶5饼,②小户赛生茶34饼,③黄草林生茶21饼,④龙背山生茶3饼,⑤尼诺生茶7饼。因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以下茶叶及外包装纸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①懂过生茶5饼;②小户赛生茶1饼;③黄草林生茶1饼;④懂过生茶外包装纸34张。2022年9月19日,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栋到我局提交了该公司与银生诸山茶叶(临沧)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加工茶叶协议》1份,乙方为银生诸山茶叶(临沧)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茶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名为银生诸山茶业(临沧)有限公司名称不一致。为查清事实,2022年10月28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2022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该复函表明:一是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与银生诸山茶叶(临沧)有限公司未签订过委托加工协议,也无任何业务往来,且该公司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精制茶生产资质。当事人提交的《委托生产加工茶叶协议》属伪造协议,虚假无效。二是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曾委托银生诸山茶业(临沧)有限公司加工茶叶,具体数量无法核实,但从未签订过委托加工协议。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到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的内容,现场检查发现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银生诸山茶业(临沧)有限公司的茶叶小户赛25饼仍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生产日期2021年4月21日,规格200g/饼,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记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将现场情况汇报局领导,经局领导于当日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小户赛25饼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注册登记,并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栋于2021年6月委托临沧人罗锐和银生诸山茶业(临沧)有限公司洽谈协商茶叶加工业务,只有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协议;同时当事人在淘宝网找设计商家做好外包装绵纸邮寄给罗锐,再由罗锐把压制包装好的茶叶快递邮寄给该公司,一共发货一次,懂过、小户赛、黄草林、龙背山、尼诺五种茶叶各10公斤共计50公斤,每种茶叶压制成50饼共计250饼,付款26900元。接投诉举报后,罗锐邮寄提供给该公司一份乙方为银生诸山茶叶(临沧)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加工茶叶协议》,经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复函,此份《委托生产加工茶叶协议》属伪造协议,虚假无效。当事人在未与银生诸山茶业(临沧)有限公司签订有效合作协议情况下,在销售的压制茶叶外包装绵纸上标注:银生诸山茶业(临沧)有限公司,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沙河乡****************,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上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包装销售的茶叶货值金额共计269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照片3张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2022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隆市监九行强〔2022〕8-31-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隆市监九物清〔2022〕8-31-1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的茶叶现场扣押的情况;

3.2022年9月19日,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栋提供给我局一份《委托生产加工茶叶协议》。2022年11月8日,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2页,《情况说明》1份1页,银生诸山茶叶(临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银生诸山茶叶(临沧)有限公司未与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签订过委托加工协议及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生产加工茶叶协议》属伪造协议,虚假无效的事实情况;

4.2022年11月25月,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照片3张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到当事人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5.2023年5月26日,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栋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事实;

6.2023年5月26日,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栋提供给我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营业资质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2023年5月26日,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栋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与罗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页,顺丰速运快递单图片1张,与网店设计制作外包装绵纸的聊天记录及付款截图2页,证明保山云茗茶叶有限公司购买压制茶叶、设计外包装纸并进行包装销售的事实;

8.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6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3〕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且该涉案茶叶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该公司实际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涉案茶叶①懂过生茶5饼;②小户赛生茶26饼;③黄草林生茶1饼;④懂过生茶外包装纸34张;

2.并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即人民币134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路175号"康浩小区"1幢一楼商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