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68号 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704-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6-0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68号
当事人: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K0062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经营范围:公路交通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工程项目及造价咨询;电梯、普通机械设备的安装及维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物联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物资供销;电子商务。
法定代表人:曹新华
联系电话:1800889**** 其他联系方式: 无
委托代理人:席明瑜,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5岁,文化程度:大专,住所:四川省阆中市****************,职业: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1518178********。
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室的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隆城枫景小区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使用的电梯的维护保养由当事人负责。现场检查中发现:1、电梯机房未上锁,限速器未防护;2、机房、轿厢顶部卫生差,底坑角落摆放有钢管,垃圾堆积;3、在用的21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维保记录截止到2023年1月7日,后无记录。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9日登记成立,于2019年2月8日经审查获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货电梯。2023年1月1日,当事人与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21台电梯的维保台账,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填写的该21台电梯的2023年维保记录截止到2023年1月7日,后无记录。根据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维保人员只是在2023年1月19日和2023年2月5日分别到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出现故障的2栋2号电梯进行维修,2023年1月7日后未对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在用21台电梯进行维保,也未填写维保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的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隆城枫景小区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隆城枫景小区电梯的使用情况以及电梯维保记录不全的情况;
2.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
3.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两页,证明隆城枫景小区内电梯使用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4.2023年2月8日,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工作人员段保生向我局提供的委托人段保生和林祖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两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证明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段保生和林祖芳到我局对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进行调查的情况;
5.2023年2月8日,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工作人员段保生向我局提供的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相关的资质证照的事实情况;
6.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工作人员段保生和林祖芳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各一份共七页,证明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工作人员段保生和林祖芳于2023年1月22日和2月6日未见到当事人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到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隆城枫景小区对电梯进行维保的实施情况;
7.2023年2月14日,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席明瑜向我局提供的席明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委托书》一份共一页,证明席明瑜本人身份信息以及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席明瑜到我局处理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的相关事宜的事实情况;
8.2023年3月15日,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席明瑜提供的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法定代表人曹新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华的身份信息,以及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相关的资质证照的事实情况。
9.2023年2月14日,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席明瑜向我局提供的《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共九页,证明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隆城枫景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的事实情况;
10.2023年2月14日和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席明瑜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共十一页,证明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刘江龙和孙梓翔分别于2023年1月19日和2月5日确实到过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隆城枫景小区对故障电梯进行维修但未对其余20台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
11.2023年2月15日,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刘江龙向我局提交的刘江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维保人员刘江龙本人的身份信息;
12.2023年2月15日和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刘江龙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两份共九页和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隆城枫景小区保安刘在亮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维保人员刘江龙于2023年1月19日只对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隆城枫景小区出现故障的2栋2号电梯进行维修,并未对其余在用的20台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以及刘江龙在对2栋2号电梯进行维修期间,云南御桦弘安的保安刘在亮全程陪同直至维修结束;
13.2023年2月28日,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刘江龙向我局提供的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季度)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一份共四页,证明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维保记录截止到2023年1月7日,后无记录的事实情况;
14.2023年2月15日和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孙梓翔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两份共十页,证明维保人员孙梓翔于2023年2月5日收到刘江龙的安排后,只对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隆城枫景小区出现故障的2栋2号电梯进行维修,并未对其余在用的20台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
15.2023年2月16日,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隆城枫景小区保安高进实向我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保安高进实的身份信息;
16.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隆城枫景小区保安高进实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保安高进实于2023年2月5日电话联系了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维保人员称2栋2号电梯出现故障,且当天只见到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名维保人员到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隆城枫景小区对出现故障的2栋2号电梯进行维修,并未对隆城枫景小区在用的其余20台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情况;
17.2023年2月17日,云南御桦弘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隆城枫景小区保安刘在亮向我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保安刘在亮的身份信息;
1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4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特罚告〔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2023年5月11日向我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陈述由于维保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工作上出现问题,目前当事人许多政府项目回款进度缓慢,资金困难,申请我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办案机构收到其陈述申辩材料后,经办案人员讨论,认为当事人对电梯安全工作不重视,对违法行为认识不到位,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且在办案过程中,本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减轻处罚理由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路175号"康浩小区"1幢一楼商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