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49号 隆阳区琉璃饭馆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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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30414-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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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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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4-1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49


当事人:隆阳区琉璃饭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正餐、小吃服务;卷烟、酒、饮料零售。

经营者:刘晓蓉

联系电话:1598789*****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11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内的冰箱盖上、作料盒子、储物柜内、操作台上有老鼠粪便,并在当事人厨房内操作区储物柜内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昆明云品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香王调味料1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30111****,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0814日,保质期十二个月;曲靖市麒麟区江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香1+1蘸水1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530302***7,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113日,保质期18个月;昆明市单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烤料1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119442,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01023日,保质期:18个月;瑞丽市依管食品加工坊生产的茶叶豆6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YNXZ****210097,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26月。在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储物柜内发现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番茄调味酱2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0000556,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0克,该番茄调味酱未在其瓶身及标签上标有生产日期。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本局于20221219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0928日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并于20216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69日。202211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内的冰箱盖上、作料盒子、储物柜内、操作台上有老鼠粪便,并在当事人厨房内操作区储物柜内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昆明云品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香王调味料1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3071,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0814日,保质期十二个月;曲靖市麒麟区江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香1+1蘸水1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5303***8447,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113日,保质期18个月;昆明市单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烤料1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1119442,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01023日,保质期:18个月;瑞丽市依管食品加工坊生产的茶叶豆6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YNX***210097,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26月。在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储物柜内发现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番茄调味酱2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000556,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0克,该番茄调味酱未在其瓶身及标签上标有生产日期。据当事人经营者刘晓蓉陈述,鲜香王调味料、麻辣香1+1蘸水、烧烤料是以前做烧烤用的,购买的价格以及数量已记不清楚,购买的单据也找不到了;茶叶豆是第一年开店时购买了一大包自己吃,购买价格记不清楚,购买单据也找不到;番茄调味酱是自己爱吃朋友送的,价格不清楚。厨房内的冰箱盖上、作料盒子、储物柜内、操作台上发现有老鼠粪便是由于经营者刘晓蓉近期生病,没有到店管理,从业人员未及时打扫造成的。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且未建立销货台账,故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130日我局执法人员该厂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211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五张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情况;

3.2022113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4.2022113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211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刘晓蓉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2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告〔20233《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222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1.投资本店的钱是向朋友借了一部分又在手机平台(主要是美团)上借了一部分,至今未还完;2.家里面老人年纪大了,靠本店维持生计;3.现在罚款款项还是要去借,希望能够减轻处罚以教育为目的;今后一定多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整改,不再犯类似错误。2023224日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一份和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张。办案机构收到其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于2023227日进行了集体讨论,建议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减轻处罚。2023413日,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理由有以下两点:1.疫情期间,餐饮业普遍生意惨淡,收入微薄,部分餐饮业主生存艰难;2.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认真整改,在本案完结前已完成整改。综上所述,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11袋(瓶):鲜香王调味料”1袋、麻辣香1+1蘸水”1袋、烧烤料”1袋、茶叶豆”6袋、番茄调味酱”2瓶;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4.当事人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理的行为给予警告;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15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