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号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撤销行政许可公告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11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1-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撤销行政许可公告
〔2025〕1号
云南和业江左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9月26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称其身份信息被你公司冒用,取得了你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我局依法将你公司予以撤销,并提供了撤销登记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报警回执、其同事亲属证明等材料。我局执法人员遂通过查阅档案材料,将相关经营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均没有提出异议。因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经我局核准登记设立,经营场所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正阳南路11号。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档案发现,你公司登记设立的档案材料中涉及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其现用的身份证不符。经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的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正阳南路11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正阳南路支行办公地址。通过对你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登记代理人等方式,得知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你公司登记。我局征询区税务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意见,相关部门均回复了同意撤销的意见。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和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侯艳玲 联系电话: 0875-2213519
杨云梅 联系电话: 0875-221351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