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政协隆阳区第六届四次会议第06040084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525727-1/20250808-0002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8-08


杨丽丽等6位委员

提出的《关于尽快组织污水管网建设项目验收、整改及移交管护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项目验收情况

为切实做好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工作,印发了《关于保山市隆阳区中心城区排水单元改造及水质提升利用工程等项目工程验收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实体验收内容及范围、验收方法及时间、验收流程,并成立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保山城投公司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及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项目验收组,已陆续启动隆阳区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截至目前,隆阳区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涉及辛街乡污水管网截污工程共64个自然村,已初验64个自然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PPP建设项目涉及辛街乡污水管网截污工程7个自然村,已完成初验7个自然村。

二、问题整改及移交管护情况

一是隆阳区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涉及辛街乡污水管网截污工程已初验64个自然村;初验合格15自然村,存在问题正在整改49自然村,存在问题通过定期召开调度会的形式督促整改,住建已召开验收推进会议4余次。按照《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隆阳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及设施管护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隆办发〔2024〕110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隆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办函〔2022〕48号)规定,乡镇为各行政区域内污水设施管护责任主体,未完成验收移交,但已实际形成收集处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目前,初验合格15个自然村移交乡镇管护。未移交正在整改的49个自然村,将积极督促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并履行好管护职责,整改完成复验合格后移交乡镇管护。二是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PPP建设项目涉及辛街乡污水管网截污工程7个自然村,已完成初验7个自然村。该项目经区政府授权,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授予保山清源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按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经营许可权,获得本项目约定的污水处理费和获得政府补助的权利,合作期18年,故在区政府未重新明确管护主体之前,该项目的运营、管护为项目公司负责

三、工作机制健全情况

(一)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隆阳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及设施管护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隆办发〔2024〕110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隆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办函〔2022〕48号)规定一是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内容、运维主体和监管部门,将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责任进行细化,确保设施“有人建、有人管”运行有成效,避免发生设施“重建轻管”现象。二是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计量方式、费用收取、费用使用。污水处理费由各乡负责收取,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收手续费用支出。下一步,按照《隆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辛街乡做好已验收移交后的运营管护工作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管护资金有保障。

(二)根据《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做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各村均建立了村规民约,将污水治理和公共设施管理等纳入村规民约。

(三)根据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隆办发〔2024〕17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区直相关部门每季度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督导检查,对乡镇镇区生活污水管网情况等人居环境进行督查检查,督促乡镇提高认识,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持续推进人居环境向上向好。

最后,感谢您对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来函来电告知,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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