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隆阳区人大第五届六次会议第08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1525701-X-/2022-0704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7-04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隆阳区人大  

第五届六次会议第089号建议的答复  

  

杨学富等1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农村设施用地报批程序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已于20191111日到期,自动废止。2019 121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规定: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转变为乡镇政府备案。  

二、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资料、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和补划、辅助设施用地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请按照《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转发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保自规发〔2020273号)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20201012日,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联发关于《转发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隆自然资发〔202048号)文件已经转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目前,自然资源工作任务繁重,人力物力严重不足,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老化,现建立了基层干部轮岗交流长效机制,根据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联发关于《转发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隆自然资发〔202048号)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以报表的形式,于每月20日将当月的数据资料报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形成台账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开展上图入库工作,没有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