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隆阳区人大第五届六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2-0704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7-04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隆阳区人大
第五届六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
蒋德春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模肉牛养殖场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建议,已交区自然资源局研究办理,现结合设施农用地及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规定
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应将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原用途,使用耕地的应恢复为耕地,未按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督促其恢复。经营者应通过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搭建活动板房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设施农业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2020年以来,隆阳区办理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796宗,土地面积162.6277公顷(2439.42亩),占用耕地32.2154公顷(483.23亩)。
二、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因设施农业用地属于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农用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所以设施农业用地不能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回复意见建议
对规模肉牛养殖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建议提出如下回复意见:
(一)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自然资规〔2020〕6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设施农用地用地性质仍为农用地。
(二)目前没有规模肉牛养殖场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政策依据。若经营者有意愿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不动产资产进行登记,首先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按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感谢芒宽代表团各位代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虽然所提的建议因政策规定不能办理,但充分体现了你们对区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积极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恳请你们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附件:《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
〔2020〕6号)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