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隆阳区人大第五届五次会议第02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1-0713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7-13
关于对隆阳区人大第五届五次会议
第025号建议的答复
董少平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板桥组团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文件
为切实解决乡镇集镇建设遗留问题,区政府于2011年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将该问题纳入研究事项,会议研究决定:2006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前,各乡镇持有农地转用和征收批文,但批而未供,且已形成出让事实的,由乡镇按照批转文件逐户核实,用地户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用地税、费的,直接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后,隆阳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按照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
二、板桥镇基本情况
为推进集镇建设,2006一2009年板桥镇将板桥集镇、沙坝集镇部分土地进行了协议出让,由于出让业务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导致现有76户无法办理土地房产手续,其中52户属2006年7月30日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农地转用及征收,不在隆阳区人民政府2011年第43期常务会议纪要中完善土地手续的范围,但现无法完善招拍挂手续,导致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2户已按43期会议纪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无相关规划手续,未能办理房产证。
三、办理依据
(一)办证要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3.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4.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二)登记管理范围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内容:负责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文件内容: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办保山中心城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意见及建议
结合建议所描述的实际情况,对土地登记办证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针对24户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问题,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针对52户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问题,按照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取得土地手续,建议进行土地报批及招拍挂程序,并按照财政收入管理办法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完善土地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针对52户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产证问题,建议补办规划规划及验收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因板桥组团位于中心城区160平方公里范围,故此次提案事项属市级规划部门及登记部门职责范围,建议完善材料后向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我局将积极配合。
感谢板桥代表团对自然资源管理提出的宝贵建议,虽然所提的建议因实际存在困难,暂时无法办理,但充分体现了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我们将加大主动作为,努力做好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希望你们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同时也请理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