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隆阳区人大第五届三次会议第04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01525701-X-/2019-0814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8-14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隆阳区人大
第五届三次会议第047号建议的答复
祁国光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安置点剩余房源及土地资源处置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瓦渡乡安置点因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土地性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议依法进行报批转为国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将瓦渡乡剩余土地(集体土地)46.15亩调整为国有土地,需进行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的报批。报批土地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集镇、村庄规划,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待报件资料齐全且缴纳相关报批费用后,按照审批权限组件上报。报批费用为: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2.6万元/亩;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0667万元/亩;3.耕地开垦费:水田1.26万元/亩、旱地1.08万元/亩,该标准目前正在修订中,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目前,隆阳区暂无水田指标,需向市局调剂使用或者购买,购买价格不低于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