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隆阳区人大第六届二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31114-00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1-14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隆阳区人大
第六届二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
赧兴良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划补充农用设施用地促进农业多元经济快速发展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2.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二、意见建议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转变为乡镇政府备案。建议在全市农业多元化经济健康发展中,涉及设施农业用地需求的用地单位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我局将及时核验备案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图入库。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充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遵循生态环境保护及耕地保护原则,节约集约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