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索引号
01525704-4-/2020-0616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6-16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隆阳区司法局    填报日期:2020年 6月 16日
序号 行政执法类别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备注

(填写事项,不填写具体案件)

1 行政
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
执业区域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价值达5000元以上的处罚
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3 对曾经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2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处罚
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1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1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1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1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 ,或者向当事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1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1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1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2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2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
执业区域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价值达10万元以上的处罚
2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他、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2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2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2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处罚
2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依据和章程的处罚
2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3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3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3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3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
34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价值达5000元以上的处罚
35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价值达5000元以上的处罚
填报人:董锐兰             联系电话:216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