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索引号
- 01525704-4-/2022-1008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0-08
隆阳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隆阳区司法依法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隆阳区司法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及司法所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10万元以上的处罚决定;
(二)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局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六)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审核人员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业务部门。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业务部门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研究采纳,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修改。业务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分歧的,应与审核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 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司法所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依法行政监督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司法局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