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索引号
01525704-4-/2022-1008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10-08

隆阳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隆阳区司法依法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隆阳区司法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及司法所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10万元以上的处罚决定;                 

(二)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局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六)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审核人员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业务部门。情况复杂的,经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业务部门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研究采纳,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修改。业务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分歧的,应与审核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决定。  

   第十 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  业务部门、司法所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局依法行政监督股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司法局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