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工作站暂行办法
- 索引号
- 01525704-4-/2018-0319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法律服务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3-19
隆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工作站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办理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与隆阳区司法局合作在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名称为“隆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工作站”。
第二条 工作站作为隆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的分支机构,站长由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成员由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确定,工作站业务接受隆阳区司法局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三条 隆阳区司法局负责指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并负责做好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指导、培训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实行每周定期值班制度。由隆阳区司法局提前制定值班表,安排一名律师于每周二、三到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大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值班表报驻点的检察院备案。检察院在检务公开上公示律师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值班时间和所属律师协会的监督电话。
第五条 值班律师职责及工作范围: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信访化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代写法律文书、开展法治宣传、衔接人民检察院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工作等。
第六条 值班律师工作要求:
1、值班律师在工作站提供无偿服务。
2、遵守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3、接待来访人,认真听取来访人诉求,询问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做好接待记录。
4、热情耐心,为需要服务的来访群众释法说理。对当场不能答复的,可与当事人预约再次接访、答复。
5、依法引导来访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摒弃不合理、不合法的主张。
6、经接待认为符合人民检察院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也可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诉。
7、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协助刑事申诉人、国家赔偿请求人申请司法救助。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驻点律师提供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必要办公设施和工作便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保证驻点律师安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认为需要律师参与的,应当将要求指派律师的公函和案件基本情况通知隆阳区司法局公律股,公律股可以从代理申诉律师人才库中向人民检察院推荐律师。公律股推荐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律师通知,律师事务所出具指派律师公函,律师凭律师事务所公函参与诉讼活动。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在隆阳区司法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值班律师培训考核由隆阳区司法局负责。后勤保障、日常考勤管理由检察院负责,司法局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检察院和司法局另行商定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