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区政协第五届四次会议第41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索引号
12533001MB1626953H-/2020-0703009
发文机构
隆阳区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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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7-03

保山市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19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区政协第五次会议第41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区卫健局

认真研究公务用车政策法规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并向区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咨询,对隆阳区政协第五次会议第41号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配备“业务型用车”的建议

(一)事业单位业务用车的定义

业务用车是指用于保障参改事业单位特定业务工作所必需的车辆。

(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编制管理原则

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隆办发〔2018172号)精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各参改单位经批准“按需保留”的“必要的业务用车”车辆数量就是各参改单位的业务用车车辆编制数,是今后配备更新车辆、财政预算拨付、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经与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及区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事业单位业务用车编制原则上不能增加,只能在车改时确定的编制内进行调剂。

(三)隆阳区卫生系统业务用车编制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车改后,区卫健局所属二级事业单位共有业务用车编制11辆(第二人民医院2辆、区疾控中心1辆、妇幼保健院3辆、板桥卫生院1辆、汉庄卫生院1辆、潞江中心卫生院1辆、新城卫生院1辆、芒宽卫生院1辆),河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业务用车编制。

(四)协办意见

根据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答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没有车辆编制无法申请购置车辆。目前,事业单位只能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业务用车编制原则上保持事业单位车改时确定的编制数不变。如河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有业务工作需要增加业务用车编制,只能从其他单位调剂,具体流程由河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区卫健局提出调剂业务用车编制的申请,卫健局同意后拟定业务用车编制调剂方案向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调剂申请,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剂与否的决定。

二、关于实施发放燃油补助的建议 

(一)政策依据

我区目前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燃油补助的法规政策依据。

(二)协办意见

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隆办发〔2018172号)第四点第1条第1款“在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总支出低于改革前和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事业单位在划定保障区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采取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再配备固定公务用车。对保障区域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根据出行需要、距离、成本、路况等因素,采取报销差旅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使用本单位留用车辆、定点租赁社会化服务车辆等方式予以保障”以及第四点第1条第3款“ 从严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参改人员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报主管部门从严核定,原则上仅限实际取消配备公务用车的特定岗位和人员。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不高于我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紧确定。参改人员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各参改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相关支出从本单位车改节约资金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费”的规定,由河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征得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联系人:张斌,电话2168977,邮箱:qzfjgswj@163.com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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