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对象人口识别)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10类情形
- 索引号
- 01525774-9/20241009-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马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0-09
一、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二、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三、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
四、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八、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九、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十、纳入失信惩戒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