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马乡码头(渡口)船舶签单发航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74-9-/2021-0327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马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3-27
瓦马乡码头(渡口)船舶签单发航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码头(渡口)船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签单发航是指依照规定,码头(渡口)船舶在渡口、码头发航前,由签单员现场核查其安全航行条件,并签单同意后方可发航。
第三条 瓦马乡渡口、码头均须实行签单发航。
第四条 船舶签单发航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乡人民政府、渡口和码头所在地的村委会组织实施,落实签单人员,并报区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签单员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码头、渡口及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担任。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建立签单发航工作人员台账,组织对签单员的培训,乡人民政府及码头、渡口所在地村委会对辖区签单发航工作进行督促。
第七条 签单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客渡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坚守岗位,着装规范,严格签单发航,如实记录客渡船舶发航运行情况。
(三)监督船主、船员和乘客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依法纠正和制止客渡船舶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
(四)完成乡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签单发航工作要求
(一)签单人员应严格执行“六不发航”规定,即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和乘客不穿救生衣不发航。
(二)签单人员应当维护乘客上下船秩序,及时清点上船乘客数量,制止码头(渡口)船舶超员、超载。
(三)签单人员应如实填写《瓦马乡码头(渡口)船舶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附件),不得弄虚作假;签单人员填写签单记录表后,再经当班船长(员)签字确认,船舶方可发航。
(四)签单记录表由签单人员妥善保管,不得随船携带。
(五)签单人员应于码头(渡口)船舶当日第一班次发航前到岗,直至最后航次收班为止。
第九条 乡人民政府、渡口及码头所在地村委会应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签单发航记录台账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