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索引号
01525774-9/20230128-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马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1-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中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隆阳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任务清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奖励原则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受理,区级兑现”的原则。

三、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人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举报适用情形

1.没有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由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考试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8.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2.举报内容已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或者已被媒体曝光的。

3.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4.同一举报事项已有其他人先行举报或已经给予奖励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

四、举报及受理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人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或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逐级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已经受理部门核查和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过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区级受理部门可以依照各自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可以交由乡镇(街道)核查处理;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受理部门应当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受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核查。

区级、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五、举报奖励

(一)资金保障

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应急厅申请,由省应急厅统一兑现。

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每年安排必要资金,纳入区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全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二)奖励标准

1.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实,受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逐级上报省应急厅进行奖励:

1)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金额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登记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1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第1、2项规定的,按照第12项中奖励最高金额予以单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举报的2个或2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10%,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金额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一般事故隐患、违章操作、违章操作举报行为经查实,给予举报者100500/次奖励;涉及行政处罚金额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奖励领取

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通知单位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具有不可抗力、疫情防控、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

匿名举报查实后,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六、监督管理

(一)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受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受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负责,凡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情形的,严肃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三)监督管理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相关部门进行督办:

1.办结后处理决定或奖励未得到落实的。

2.未按程序办理的。

3.泄漏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4.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七、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11日起施行,具体事项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