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43)号
- 索引号
- 01525774-9-/2021-122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马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6-29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76号)和《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隆阳区实际,经商区财政局研究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区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起,全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660元/人.月提高到67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起,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000元/人.年。维持原补助档次标准不变,A类仍执行350元/人.月,B类仍执行270元/人.月,C类仍执行20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1年7月起,全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原838元/人.月提高到858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仍按1000元/人.月标准执行。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照料服务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落实到位。精心组织认真测算救助资金,做好提标各项工作,确保7月份完成提标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汇报,加强协调。区民政局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此次提标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不断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科学评估,精准认定。区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现有、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确定应享受的补助水平档次,开展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与区残联评定残疾等级相匹配,最后以区残联出具的残疾证等级为准,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档次。既不吊高胃口,也不降低标准,管好用足现有社会救助资金,确保按月发放,坚决杜绝迟发、停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