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城街道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索引号
- 781694964/20231026-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兰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26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全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城镇燃气安全本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隆阳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兰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工作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安全意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云南省各项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推动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推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兰城街道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吴美全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陈旭鹏 党工委副书记
李文华 办事处副主任
董学开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张桐瑞 办事处副主任、派出所所长
梅润芳 办事处副主任
王 霞 司法所所长
成 员:朱翠华 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辉启有 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安监站站长
宋 飞 市场监管所所长
李鹏江 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王瑾晖 科教文卫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杨加龙 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
杨春冬 保山市永昌教育集团安全负责人
各社区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推动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要求,及时梳理汇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按时向上级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企业经营环节:
1.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2.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3.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4.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工作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5.查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汽车加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生产充装环节:
6.查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市场监管所负责)
7.查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所负责)
8.查气瓶充装管理。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所负责)
9.查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安监站负责),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所负责)
10.查“黑窝点”、“黑气瓶”。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派出所负责)、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市场监管所负责),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11.查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消防安全。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安监站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环节:
1.查气瓶生产。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所牵头,派出所配合)
2.查燃气具及配件生产。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所牵头,派出所配合)
3.查假冒伪劣产品。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所牵头,派出所配合)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输送配送环节:
1.查燃气输送管网。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立行立改,配合上级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2.查燃气道路运输。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配合上级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配合上级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3.查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无证操作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配合上级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用户使用环节:
1.查餐饮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安监站负责)
2.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站牵头,派出所、城市管理服务中心配合)
3.查违规安装使用燃气具情况。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安监站负责)
4.查使用明令禁止、假冒伪劣等燃气具及配件情况。发现餐饮企业使用已禁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的,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有关部门单位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所牵头,派出所、城市管理服务中心配合)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规处理。(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公开执法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牵头,派出所配合)
5.对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安监站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安监站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教体、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上述要求,组织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酒店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场所开展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监站牵头、派出所配合)
(六)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安监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监站负责)
(七)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配合上级统筹推进城镇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推广运用新型燃气安全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配合上级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所牵头,城市管理服务中心配合)
3.配合上级规范液化石油气配送,推动配送人员统一着装,使用统一的配送工具,推动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用好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落实专人开展信息收集统计及隐患排查整改督导工作。(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九)完善管理制度
1.配合上级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由市区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2.落实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所负责)
4.不断规范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个环节,保障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市场监管所、区派出所配合)
5.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餐饮企业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安监站负责)
(十)落实有关法规标准
1.深入宣传贯彻《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司法所配合)
2.认真贯彻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落实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所牵头,司法所配合)
3.严格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场监管所牵头,城市管理服务中心配合)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扎实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对燃气企业、餐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开展一轮安全培训,提高具体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打好基层末梢的安全基础。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社区、单位、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业务管理人员开展燃气专业知识培训,要做到层层传递,深入一线。(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检自查、属地全面排查、区级抽查检查”的工作方式,按照《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开展排查。
(1)企业自检自查:城镇燃气企业要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分级管控燃气安全风险,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隐患,将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送行业监管部门。
(2)街道按属地全面排查:街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对属地燃气企业、门市、用气户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门市、经营企业用气户正常经营。要充分组织动员燃气企业、门市等具备从业资质的人员组建专家技术团队,参与排查整治,用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切实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3)区级抽查检查:区级各工作检查组深入定点挂钩包干乡镇(街道)开展1次检查,重点检查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燃气企业(门市)责任落实情况、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2.建立台账。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演变、隐患升级,酿成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除隐患,坚决杜绝侥幸和松懈心理,确保隐患问题一个都不放过。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行刑衔接,以点带面,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1.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强化燃气经营企业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管理,督导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坚决排查整改从业人员不合规、设施设备巡查维护不到位、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用户供气、管网等设施带病运行、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负责牵头组织对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户、道路运输用气企业等燃气使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安监站: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负责牵头督促燃气经营、燃气充装、餐饮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坚决整改餐饮等用户消防安全隐患。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市场监管所:负责加强对燃气充装企业安全、燃气质量监督;加强从事燃气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燃气报警器、切断阀、燃气燃烧器具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监管;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人员、检验流程监管;加强燃气气瓶智能化,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
4.各学校:负责持续加强本校燃气安全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5.派出所:负责牵头追究非法经营燃气企业、燃气运输企业和个人、燃气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燃气使用企业等各方主体刑事责任。
6.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民政服务机构、医院、医疗机构等燃气使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7.司法所:负责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拟订燃气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办理,根据工作安排提供法律援助。
8.科教文卫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对职责内旅游业、宾馆酒店、文保单位等燃气使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9.各社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经营、使用等日常监管及使用燃气场所安全排查等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