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认定条件标准
- 索引号
- 781694964-/2021-1129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兰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1-29
临时救助认定条件标准
一、救助范围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8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保民政发〔2019〕13号)及《保山市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民社救〔2020〕7号)要求,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中遭遇突发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并根据其家庭或个人困难程度分档次进行审批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
二、救助类型及标准
救助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弱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人员死伤、财产损失巨大,扣除保险、赔偿、帮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需要抢救治疗,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3.区民政局认定的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可先进行救助后完善相关手续,及时给予1000元至 3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二)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或个人。
1.对因子女接受学前、普通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区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区城市低保年标准的2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区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三、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
街道审批发放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金额应控制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50%(3840元及以下),超过以上发放金额的必须报经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再进行发放。对救助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申请必须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由街道班子会议研究同意上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发放。
四、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街道要严格按照户主或本人申请,街道、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核实,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报申请审批表(附相关证明、图片资料),按照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每个环节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社区在调查核实临时救助对象时要认真做好相关图片资料的收集,报送相关证明材料。一是对患重大疾病致贫申请临时救助的要附救助对象困难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或患者个人银行卡复印件、住院患者个人医疗费用支付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医保报销相关证明材料、家庭住房图片;二是对因灾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要附救助对象困难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受灾相关图片资料(火灾的附出警情况报告);三是对因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要附困难申请书、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及家庭的图片资料;四是对因残疾或因学导致困难的,要附救助对象困难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明或因上学支出相关费用等证明材料。
(二)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格杜绝平均分配、优亲厚友或将临时救助与产业、项目挂钩等不良现象发生,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按照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