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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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694964-/2021-1129001
发文机构
隆阳兰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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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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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1-29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凡持有兰城街道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0元(简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具体包括: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对本人无收入来源、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中的三级和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城市居民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岁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家庭收入核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1.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据实认定。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菅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经营企业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核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法计算。

3. 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 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5.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6. 可扣减的刚性支出。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具体扣减为5项: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③接受非义务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0%扣减就业成本。⑤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缴费金额据实扣减。

三、家庭财产核查

家庭财产主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不动产、市场主体情况、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需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银行存款按照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按照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四、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利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并向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要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二)评议。收到居民低保申请后,社区组织入户(入户人员不少于两人),入户调查结束后,社区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户籍人口、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小组会议结果有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挂社区的领导及干部必须参会,参会评议小组达到总人数2/3以上(注: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结果必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评议结论有争议的应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依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作出评议结论,并将评议结果在社区及人员密集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审核。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居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协助开展调查工作。调查采取“听、查、看、核”的方式进行。“听”是听取其他居民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介绍;“查”是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看”是看家庭住房、物资、生活用品等情况;“核”是通过区民政局核对系统核查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填写《隆阳区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拍照确认调查结果,并对调查结果负责。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2名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新增低保对象必须提供《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在省低保系统中录入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待核对中心进行数据比对后,出具核对报告,符合低保相关条件规定的,再审批通过。

(四)审批。区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不得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公示。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三榜公示。审核和审批公示时间均为 7 天,公示地点均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

1. 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对拟审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满后,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2. 审批公示:区民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从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3. 长期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保障金额等在其所在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区民政局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适时更新。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六)备案核查。严格落实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这部分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逐级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近亲属”。其他公职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照执行。

五、加强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动态管理

按照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相关规定:街道及居委会,每半年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每年要对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居委会应及时报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停发、调整其家庭或个人的保障金,并说明理由,并按照动态管理的规定,办理低保对象的增、减、调、退等手续,登记造册,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批。同时要做好与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息对接。

对低保家庭中有下列 12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及时清理出低保范围:①家庭成员中(指父母、配偶、子女)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②因出嫁、死亡、失踪、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或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且提供不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的人员或家庭;③ 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居)委会干部的(特殊情况已作备案登记的除外);④有房屋、铺面出租且收入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⑤购买使用价格 5 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⑥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⑦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如:原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现毕业且已就业的;单亲家庭子女已成年就业的;孤儿成年就业的;曾因病致贫但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等等)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⑧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规定的;⑨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社区的空挂户;⑩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生产劳动的;⑪赡(抚、扶)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抚、扶)养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⑫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