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城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 索引号
- 781694964-/2021-010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兰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1-02
兰城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保障临时救助备用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146 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保民政发〔2019〕13号)和《隆阳区民政局 隆阳区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隆民政发〔2020〕8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结合我街道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在临时救助资金账目下设备用金科目,用于各社区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第三条 通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具有兰城街道户籍的常住居民。
第五条 因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紧急突发事件,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无支付能力放弃治疗的困难居民,以及非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特殊急难型家庭或个人。
第三章 资金保障和救助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从隆阳区民政局下拨给街道的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备用金额度为8万元,由街道财务室负责保管。
第七条 救助标准在对困难家庭急难状况调查时,综合评估其致困原因及刚性支出,根据《隆阳区民政局 隆阳区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隆民政发〔2020〕88号)文件救助要求,确认救助标准。
第四章 备用金启动程序
第八条 备用金启动。各社区接到困难对象求助申请或主动发现急难情况后,要立即对困难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综合研判,本着 “先行救助 ”原则,根据急难实际情况向街道提出救助意见建议。街道接到社区意见建议后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应当在 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10000元以上急难型救助须及时报请区民政局同意),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办理。救助金额在街道审批权限内的,经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救助;救助金额超过街道审批权限的,街道应及时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不予批准的,社区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理由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备用金审批。街道办事处主任对民政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作出是否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和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并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后实施。各社区对不予批准启动备用金的,告知居民并说明理由,做好其他相关救助工作。
第十条 备用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由街道民政办根据临时助金额度审批,并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至临时救助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1.救助额度不超过 1000元(含)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或实物方式发放,并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花名册等手续,救助对象应在发放资金(实物)凭证上签字确认,建立工作台账存档备查。2.救助额度在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0.5倍以下(2020年城市3960元,农村2400元)的,填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发放。3.救助额度超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0.5倍的,填报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审批后进行发放。4.对救助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申请必须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由街道班子会议研究同意上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十一条 备用金备案审查流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应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临救助平台。街道每月要将临时救助审批发放情况、备用金使用情况,报送至区民政局审批备案。区民政局对按不低于30%的比例,按月对街道作出的审批决定进行审查,核对街道备用金支出、结余情况。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借临时救助之名用于非临时救助,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街道应定期在公示栏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申请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各社区要加大急难情况收集排查力度,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确保救助时效。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备用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借救助之名用于非临时性救助事项,不得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走访慰问,严禁用于发放各类人员津贴补贴、居民福利补贴、购买商业保险等无关支出。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决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确保备用金规范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街道财务室对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优先拨付,确保急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街道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各社区的一项重点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及资金落实到位。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时限开展救助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的社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