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组织实施
- 索引号
- 01525771-4-/2020-1215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农村危房改造
- 文 号
- 浏览量
- 26
- 日期
- 2020-12-15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组织实施
第一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事项。
第二步: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方案拟订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同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三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第四步: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和地上房屋等进行测算评估,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保证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第五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方案、评估报告等,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不影响征地申请报批,但需要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六步:落实征地补偿措施
征地批复公告后,对于前期还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将与其进一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个别被征收人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各项补偿安置措施落实到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步: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实施地表清理和房屋拆除,相关强制行为不得扩大强制清理的范围或者使用违法手段造成被征收人扩大损失的产生。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征收基本完成。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地块进行清理整理出净地后,再通过划拨或是出让的方式将该地块交给新的开发单位,以建设新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