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及待遇一览(简版)

索引号
01525771-4-/2021-0417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4-17

隆阳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及待遇一览(简版)

 

一、参保对象:辖区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包括辖区内异地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在院儿童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都要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时间:每年10月份至12月份开始征缴下一年参保费用,请广大居民持身份证或医保卡到所在社区(村委会)进行缴费。

三、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90%

2、二级医院: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

3、三级医院: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60%

4、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50%

5、不符合分级诊疗政策的患者,报销比例将降低10%

年度内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0000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200000元,年度400000元

四、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城乡居民只能在一级公立(民营)医院及村(社区)卫生室进行门诊医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五、城乡居民特慢病门诊报销待遇

慢性病种类包括: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冠心病心肌梗塞型、糖尿病、高血压极高危组以上、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美沙酮维持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0%,每年最高限额1500元。

特殊病种类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及双相情感障碍症。特殊疾病门诊即时申报、符合条件即时审批办理即可享受门诊待遇,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70%,与住院累加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居民医保不予支付的意外伤害范围: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艾滋病除外)、自伤自残、自杀、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以上意外伤害住院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城乡居民分级诊疗政策

分级诊疗政策从2019年5月1日开始执行。对不符合分级诊疗政策住院的,在同等级住院报销比例上下降10%的报销比例。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医保待遇与分级诊疗紧密挂钩,除危急(重)症外,对未经基层首诊,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费用,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倾斜政策。

不受首诊医疗机构限制情况有:

1、对于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周岁以上老年人,0—6岁的婴幼儿、精神病、重度残疾人等)、法定传染病患者等,就近、就急、就病情自主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2、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后因同一种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直接选择原就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3、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急危重症疾病,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的情况。

对于在市外务工、走亲访友的参保人员患病时,应优先选择当地二级及以下医院就医,若病情需要办理转诊的;因在市外突发急危重症、急诊抢救、特殊人群以及手术病人复诊等特殊情况直接到市外三级医院首诊就医的这两种情况,通过致电所属医保局(乡级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外就医需附诊断证明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方可进行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4、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执行双向转诊,规范下转支付政策。下转后患者不再支付起付线,出院时按转入医院待遇政策执行。

八、隆阳区转诊转院备案电话:

区医保局0875-2142789、2209332、2221950或致电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