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 索引号
- 01525771-4-/2021-0415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养老服务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4-15
隆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建立,通过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进行补贴,到龄后每月领取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具有隆阳区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
(一)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档次参保或变更档次。
(二)缴费补助
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计入个人账户。缴费1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2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3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700元的补贴9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900元的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及20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3000元的补贴195元。
(三)特殊群体补助
残疾人:对重度残疾(一、二级)参保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年起,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从2018年开始,对非重度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区财政按照个人最低标准100元全额代缴。其他类别的三、四级持证残疾人参保缴费按照最低缴费和参保档次由区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现行最低缴费档次为100元,补助为50元)。
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2020年7月1日起为108元)。
(四)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区两级财政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四、缴费及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2012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具有隆阳区户籍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其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2012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年满45至59周岁的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补贴,不连续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例如:1.某居民,2012年6月30日年满45周岁,应按年缴费15年。2.某居民,2012年6月30日年满47周岁,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岁当年(也就是应缴费13年),之后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在其年满59周岁时自愿选择一次性补缴2年的养老保险费,之后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2012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16周岁至45周岁的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五、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年满60周岁并且缴费已满15年;
(二)自制度实施当年(2012年)起连续缴费至60周岁当年未中断的;
(三)符合第(一)、(二)条规定,但目前属于在监服刑人员的,待其出监后方可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注:年满60周岁后才缴清参保费用的,从缴费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支付
以缴费年限15年为例,隆阳区城乡基本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139
个人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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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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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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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60周岁每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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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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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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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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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500+600) ÷139 ≈1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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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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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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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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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3000+675) ÷139 ≈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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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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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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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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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4500+750) ÷139 ≈1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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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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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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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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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6000+900) ÷139 ≈1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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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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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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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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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7500+1050) ÷139 ≈16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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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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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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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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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9000+1200) ÷139 ≈18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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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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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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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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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0500+1350) ÷139 ≈19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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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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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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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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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2000+1500) ÷139 ≈2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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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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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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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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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3500+1650) ÷139 ≈2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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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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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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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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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5000+1800) ÷139 ≈2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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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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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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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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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22500+1950) ÷139 ≈2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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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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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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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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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30000+1950) ÷139 ≈33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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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元档次×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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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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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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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45000+2925) ÷139 ≈45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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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有特殊身份人员的待遇在对应档次上有增加,各档次待遇以实际计算为准。
七、死亡丧葬补助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利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市、区财政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死亡当年当月的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补充:以上政策内容解读截止到2021年2月,仅供隆阳区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人员参考使用,不作为广泛宣传材料印发,最终解释权归隆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