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渡乡2024年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330010152576504/20240904-00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救灾信息
- 文 号
- 瓦政发〔2024〕10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3-28
各村(社区)、各部门(站所):
为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抢险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将《瓦渡乡202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瓦渡乡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渡乡2024年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暴风、冰雹、霜冻、低温、病虫、鼠害、滑坡、坍塌、泥石流、地震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第四条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 抗灾救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村(社区)要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社会团体和干部、群众、民兵,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情报告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社区)必须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乡政府报告,由乡政府统计汇总后,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虚报、谎报。
第八条 乡政府相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村(社区)和抗灾救灾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并报请上级部门确定灾害等级。
第三章 救灾应急
第九条 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条 灾情发生后,发生灾情所在地的村(社区)要立即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上报乡政府和有关部门。乡政府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有:
(一)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若灾情情况比较严重,乡政府要及时争取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做好接收援助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乡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杨潘伟剑担任,副组长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鲁鹏凯担任,成员包括民政、财政、教育、宣传、统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体、卫生、林业、派出所、武装部各部门的相关人员。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负责与受灾地区抗灾救灾指挥组和受灾地区村(社区)以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三)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
(五)负责处理乡抗灾救灾综和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一)抢险
组成部门:武装部、乡应急办、应急救援(志愿)队等
负 责 人:李志光
主要职责:抢救被压埋伤员,寻找失踪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运输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抢修;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二)查灾核灾
组成部门:民政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站、林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统计站、应急办。
负 责 人:樊 敏、黄 毓、朱光能、张建宗、杨晨曦、李志光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核实核评估。
(三)灾民转移安置
组成部门:各村(社区)
负 责 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款,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四)应急资金
组成部门:财政所
负 责 人:刘江
主要职责:经上级相关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
(五)医疗、防疫
组成部门:瓦渡卫生院、瓦渡兽医站
负 责 人:张国江、朱光能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争取上级红十字会的援助。
(六)物资供应
组成部门:应急办、民政办
负 责 人:李志光、樊 敏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七)交通运输
组成部门:乡公路管理所
负 责 人:刘雄飞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和其他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保障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八)通讯
组成部门:乡文化站
负 责 人:兰春芳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九)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
组成部门:乡文化站、瓦渡供电组、乡水管站
负 责 人:兰春芳、杨声、赵 磊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指房屋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治安保卫
组成部门:派出所
负 责 人:段新红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十一)宣传报道
组成部门:党政办(宣传)
负 责 人:毛星颖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发布抗灾救灾工作的有关信息。
(十二)灾情预防与监测
组成部门:应急办、瓦渡自然资源所、水管站
负 责 人:李志光、杨晨曦、赵磊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做好泥石流、滑坡的防治,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
(十三)次生灾害预防
组成部门:瓦渡自然资源所、应急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收购站
负 责 人:杨晨曦、李志光、黄毓、张建宗、柳德普
主要职责: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次生灾害预防措施。
(十四)接收援助
组成单位:民政办
负 责 人:樊 敏
主要职责: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对灾区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安排好相关工作。
(十五)安全教育
组成单位:瓦渡中心学校、瓦渡中学
负 责 人:杨发成、董诗忠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期间学校的安全工作,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抗灾救灾教育。
第五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三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乡人民政府组织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国家的由关规定执行,灾情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允许上网公布。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一)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务,成绩突出的;
(三)提出重大建议,使灾害水平显著提高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五)按照宣传规定,成绩突出的;
(六)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由乡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如实反映灾情、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抗灾救灾款物的;
(五)不按宣传规定进行宣传报道或上网公布灾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乡直(区直驻乡)有关单位,各村(社区)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