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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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30010152576504/20241011-0001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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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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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瓦渡乡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意义,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发生在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我的社会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省、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建立长效的应急机制,把人作为应急施救的主体,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  

本预案所称重大社会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是指本辖区内单位、集体、个人突发性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以下事件:1.特大火灾事件2.特大交通安全事件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件4.特大矿山安全事件5.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件6.特大急性中毒安全事件7.特大污染、安全事件8.突发性群体性事件9.邪教突发群体性事件10其他特大安全事件  

重大事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照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事件,该预案启动实施由人民政府乡长决定。  

五、组织机构  

(一)应急领导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分管人员担任,成员由各党总支及武装部、派出所和相关站所负责人组成。  

(二)日常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由党政办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设立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875——3039709  

六、信息报告与报送员网络  

(一)各村(社区)总支要相应设立应急值班室,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员网络,每总支配备一名信息员,负责本总支突发事件的接报与报送工作。  

(二)信息报告程序:总支信息报送员(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值班室(15分钟内)--上报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经批示后上报区政府值班室。  

(三)信息报告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后,总支要立即如实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现场伤亡情况,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请求紧急增援事项,或需通报周边地区情况等。  

(四)信息收集:信息员要及时掌握本总支突发事件信息,做好本总支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七、先期应急处置  

(一)乡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派出所、卫生院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二)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预案,紧急研判并制定现场处置措施。  

(三)指定现场联络员,向上级政府值班室报告现场信息,并负责续报现场处置情况。  

(四)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限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排除险情等。  

(五)建立若干工作组,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抢救伤员和物资财产,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布置警戒,制定保护范围等。  

(六)当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到达现场后,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八、各站(所)的处置职责  

(一)自然灾害处置组成员单位: 综治办、安监站、自然资源所、民政办、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林业站、水管站、公路管理所、农科站、兽医站和涉及的村(社区)、单位等。  

处置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2、根据需要在辖区组成就在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3、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二)、事故灾难处置组成员单位:综治办、安监站、自然资源所、民政办、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林业站、水管站、公路管理所、农科站、兽医站和涉及的村(社区)、单位等。  

处置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2、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  

3、紧急启动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三)、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组成员单位:综治办、安监站、自然资源所、环保办、民政办、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林业站、水管站、农科站、兽医站和涉及的村(社区)、单位等。  

处置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2、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3、认真排查,寻找事故引发源头。  

(四)社会安全事件处置组成员单位:综治办、安监站、自然资源所、民政办、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林业站、水管站、公路管理所、农科站、兽医站、涉及的村(社区)、单位等。  

处置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2、派出所和相关村、单位要立即在救灾现场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3、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九、应急保障工作  

(一)物资保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应急设备:政府备有应急灯10个、对讲机6部、应急车辆3(必要时可征用社会车辆)、铁锹50把、十字镐50把、编织袋1000条和消防工具(砍刀、拖把、手锤、剪刀钳子、水桶)等应急设备。  

(二)成立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小组。成员由派出所和乡应急小分队全体人员组成。  

(三)各村(社区)总支要自行组建在治保委员会主任带领下的志愿者队伍。  

(四)与各村(社区)总支都要准备紧急避难场所。农村可选择在当地的中小学校,里可选择在公共活动场所或学校等。  

(五)民政办及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十、善后处理工作  

(一)善后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发生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援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所在总支支部及各灾害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序,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以便向社会公布。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民政要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痢疾防治工作水利、农业和村镇规划建设部门要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大气、水源、植被、土壤等全方位环境监测,对因事件而形成的环境改变和污染及时提出应急控制措施和治理恢复意见。  

(二)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镇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司法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民政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三)调查和总结:  

应急办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的分析评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调查、总结、上报;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镇政府将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上级政府。  

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十一、培训和演练  

(一)演习演练  

镇综合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应急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演练由各专业部门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应急办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应当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应当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  

十二、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的;  

(四)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十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