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村民活动场所使用管理制度
- 索引号
- 115330010152576504-/2020-1207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2-07
瓦渡乡村民活动场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村组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活动场所”)管理,充分发挥活动场所的作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活动场所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活动场所是村组开展办公议事、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活动的综合阵地。各(总)支部要积极利用活动场所开展活动,切实发挥“一室多用"的功能。
第三条 由乡级以上各级投入建设或购买的活动场所与设施,所有权归国家和村级组织共有,村组拥有使用权。
第四条 活动场所由村组直接管理,乡党委适时进行工作督查。
(一)村组负责活动场所日常修缮、维护、保洁, 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震等安全工作。
(二)未经乡党委、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活动场所及其设备进行侵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挪用、毁损,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得在活动场所院内及周围建设各类建筑设施。
第五条 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建工作的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村下设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乡党委与村党总支签订活动场所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场所的权属、功能和使用范围,明确场所管理使用的责任。
第六条 活动场所及其所有设备必须专人管理。村党总支要对活动场所的办公、学习、娱乐等相关设备进行准确、详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报乡组织办备案。乡党委政府每年末组织对活动场所登记备案的财产、物品进行全面年检盘点。
第七条 活动场所要加强绿化美化,必须规范悬挂国旗。
第八条 党(总)支部建立活动场所轮流值班制度,防止活动场所出现无人管理现象和防止财产遭受损失,使活动场所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严禁将活动场所设备移至村组干部个人家中保管。
第九条 由于换届或其它原因村级组织场所管理人员变动的,要严格实行财产移交,移交工作必须在村监委的监督下进行,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健全。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党委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等处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批准擅自抵押、转让、拍卖、出售、挪用、侵占、租赁和破坏场所房屋、场地、配套设施或资产的;
(二) 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致使场所的办公设施设备等重要物资遭受损毁或遗失的;
(三) 在年检资产盘点时帐物不符,集体资产流失的;
(四) 活动场所及其设备长期闲置,不发挥应有作用的;
(五) 在活动场所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以及其他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