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渡乡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330010152576504-/2020-060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02
瓦渡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瓦渡乡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区直)驻乡有关部门:
《瓦渡乡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30日
瓦渡乡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针对全乡城市低保管理中存在的保障对象不精准、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和精准施保工作,实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领域存在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4号)和《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20〕15号)要求,乡人民政府决定从2020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为做好此次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民政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总体部署要求,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扎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法执行政策规定,坚决剔除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克服各种困难和阻碍,确保城市低保对象真正实现精准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阳光机制原则。城市低保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要公开透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措施得当,保障对象要精准,效果要明显。
(二)坚持“资源统筹、补助合理、应保尽保”的兜底保障原则。整合城市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灾害救助、社会捐助等社会救助资金,建立健全衔接配套的各项救助制度措施,集中定向投入补助,适时提高补助标准,努力实现城市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施策、应退尽退”的专项整治原则。以群众反映强烈的“错保”“漏保”为重点,坚持属地原则集中开展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分类采取措施,形成动态调整、进出有序、应退尽退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三、工作内容
(一)认定标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凡持有隆阳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含农转城)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0元(简称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主要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家庭,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1.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对本人无收入来源、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中的三级和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城市居民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岁未成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工作步骤
1. 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10日至5月20日)
及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民政、扶贫、纪检、综治维稳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挂村领导、驻村干部及民政办、相关部门等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低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社区)书记、主任、副主任及挂村领导、驻村干部参加的培训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低保对象应具备的认定条件标准、动态管理及申请申报程序等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按要求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2. 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5月21日至6月20日)
组织挂村领导、干部及村(社区)干部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册享受城市低保对象或其他困难居民家庭进行100%入户走访摸底调查,认真核实低保对象或其他困难居民家庭的收入、财产及生活状况,填写相关表册(在册低保对象填写《信息变化申报表》附件3、新申请低保对象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4、《授权书》附件5、《申请审批表》附件6),并根据变动情况做好相关统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 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6月21日至9月30日)
(1)落实应保尽保。在清理核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城市低保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做好“应保尽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①对在册城市低保户中的高龄老人、未成年人、事实孤儿、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和因灾、因病、单亲家庭且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实现兜底保障全覆盖,将其继续纳入城市低保兜底保障范围;②对其他经调查核实符合低保条件需新增、调整增人纳入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将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录入隆阳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新增低保对象必须提供《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图片资料,并在省低保系统中录入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将图片资料进行上传,待核对中心进行数据比对后,出具核对报告,符合低保相关条件规定的,在省低保系统内再审批通过。
(2)落实应退尽退。根据入户调查情况组织召开由调查人员、低保评议小组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每户家庭逐一对照低保条件标准进行分析研判,从中筛查出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名单,通过乡、村(社区)村委员会、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集体评议后确定拟退出人员名单,张榜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填报停发、变动表,同时要将动态调整情况录入隆阳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低保家庭中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及时清理出低保范围:①家庭成员中(指父母、配偶、子女)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②因出嫁、死亡、失踪、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或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且提供不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的人员或家庭;③ 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委会干部的(特殊情况已作备案登记的除外);④有房屋、铺面出租且收入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⑤购买使用价格 5 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⑥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⑦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如:原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现毕业且已就业的;单亲家庭子女已成年就业的;孤儿成年就业的;曾因病致贫但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等等)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⑧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规定的;⑨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社区的空挂户;⑩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生产劳动的;⑪赡(抚、扶)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抚、扶)养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⑫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
4. 建章立制阶段(长期坚持)
集中整治结束后,各村(社区)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补齐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按政策开展好动态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有力推动工作。各村(社区)、民政办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抓好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城市低保对象精准施保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做到亲自研究部署、跟踪督办,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取得实效。
(二)强化政策把握,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42号)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认真履行好乡镇申请受理、审核以及区民政局审批的主体责任,禁止将低保申请受理和审核权限违规下放至村民委员会。坚持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提高城市低保规范化和精准化管理水平。坚持按户识别、按户施保,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全面彻底整改因“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平均保”等而出现的“错保”“漏保”问题,禁止在工作中搞“一刀切”。
(三)强化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认真组织村(社区)干部政策业务学习培训,全面把握政策标准和业务流程,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手册、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对开展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群众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复杂性、敏感性,充分认识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层层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凡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根据“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的工作要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较大矛盾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信息反馈,总结工作成效。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和成效,强化信息报送。
附件: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标准
2.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条件标准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变化申报表
4.隆阳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
5.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7.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人员登记表
8.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登记表
9.瓦渡乡城市低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附件1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凡持有隆阳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含农转城)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0元(简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具体包括: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对本人无收入来源、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中的三级和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城市居民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岁未成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家庭收入核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据实认定。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经营企业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核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法计算。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 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5.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6.可扣减的刚性支出。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具体扣减为5项: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③接受非义务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0%扣减就业成本。⑤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缴费金额据实扣减。
三、家庭财产核查
家庭财产主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不动产、市场主体情况、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需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银行存款按照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按照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四、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利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并代为提交申请书。申请要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二)审核。乡镇(街道)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协助开展调查工作。调查采取“听、查、看、核”的方式进行。“听”是听取其他村民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介绍;“查”是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看”是看家庭住房、物资、生活用品等情况;“核”是通过区民政局核对系统核查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填写《隆阳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拍照确认调查结果,并对调查结果负责。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2名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民代表、驻村干部及其他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会议要有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参加,评议小组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并有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评议结果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批。区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不得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公示。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三榜公示。审核和审批公示时间均为 7 天,公示地点均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
1.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应对拟审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满后,乡人民政府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2.审批公示:区民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从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3.长期公示:乡镇(街道)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保障金额等在其所在村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区民政局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适时更新。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六)备案核查。严格落实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这部分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逐级报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近亲属”。其他公职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照执行。
五、加强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动态管理
按照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相关规定:乡镇、街道及村委会,每季度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每年半年要对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村委会应及时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办理停发、调整其家庭或个人的保障金,并说明理由,并按照动态管理的规定,办理低保对象的增、减、调、退等手续,登记造册,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批。同时要做好与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息对接。
附件2
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条件标准
一、相关政策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8号)。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城乡居民因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三、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标准
(一)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要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4.其他经过法定专业机构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是指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即: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补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费外,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法定义务人的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或者重度残疾低保对象;
2.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特殊情形
1.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既符合特困人员条件,又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在敬老院、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统一纳入特困人员给予保障,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四、救助标准
分散供养对象,按每人每月838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及城市“三无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发放生活费,同时对特困供养人员中一、二级残疾人按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发放生活照料护理补贴。
附件3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变化申报表
真实性声明: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阅读填表说明,并按照家庭情况如实填写,在享受低保金期间授权民政部门对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社会保险、医疗等(包含但不限于)信息进行系统比对查询,如有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情形,将退回非法所得低保金,并愿意接受非法获得低保金总数额1─3倍的处罚。
户主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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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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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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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收入□售卖牲畜或农产品收入□集体财产分红□离婚补偿款□征地拆迁补偿款□交通或工伤事故保险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易地搬迁补助款□抚恤金□基础养老保险金□借款或贷款(需提供证明)□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结余
□其他(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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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新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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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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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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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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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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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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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新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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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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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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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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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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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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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注册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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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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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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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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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12个月
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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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申报的
财产变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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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填写,按照家庭情况如实申报,并由户主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如家庭成员无法自行填写,可由他人代填或签名,由户主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签名处按手印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无法阅读真实性声明的,工作人员应向其告知,户主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或按手印确认即代表已知晓并理解声明内容。
二、工作人员要注意对农村低保家庭或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通过网络传播、张榜公示、座谈讨论等方式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救助对象的家庭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信息。
三、当前家庭月领取低保金数额:所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每月领取低保金数额之和。
四、近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变动情况:近12个月以来,家庭因生育、婚嫁、死亡等原因新增或减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需填报相关人员信息。
五、近1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含外出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之和。
六、近12个月因残疾、重大疾病、教育等家庭自负支出: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①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 费用。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③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七、家庭银行存款总额: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含外出务工人员)在各类银行、邮政储蓄所、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之和。
八、存款主要来源:在对应选项前的□上打√,可多选,如选择“其他”,必须写明具体来源。
九、是否新增房产:先勾选“是”或“否”,如选择“是",应填写近12个月以来新增房产情况。房产性质:商品房、门面房。房产来源:购置、继承、他人赠予等。
十、是否新增车辆:先勾选“是”或“否”,如选择“是”,应填写近12个月以来新增家用汽车、农用车、摩托车、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等情况,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不需填写。
十一、是否注册企业、公司:先勾选“是”或“否”,如选择“是”,应填写注册企业、公司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姓名和所注册的企业、公司名称,以及近12个月开展经营所得收入。
十二、其他需要申报的财产变动事项:除上述财产外,家庭新增的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
附件4
隆阳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
瓦渡乡 村(社区) 小组
申请人
户主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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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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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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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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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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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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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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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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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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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商铺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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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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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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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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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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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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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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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高档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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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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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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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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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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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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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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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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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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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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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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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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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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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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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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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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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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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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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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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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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性收入: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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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性收入: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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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性收入: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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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月总收入: 元。 家庭月人均收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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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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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 、电费 元∕月 ;2.教育费 元∕月; 3.医 疗 费 元∕月; 4.房租费 元∕月;
5.其他刚性支出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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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消费支出合计: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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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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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签字: 户主签字:
附件5
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现授权隆阳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我家庭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银行(存款、理财、外汇和债券信息)、证券(股票、基金、债券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在职、退休和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期货、第三方支付管理机构(微信、支付宝等)、不动产管理部门(住房信息)、金融、工商(个体经营者、投资人、法人和股东)、税务(国税和地税)、住房公积金、残联、教育(就学和助学信息)、财政(财政供养人员和涉农信息)、卫生计生(新农合信息)、农业、林业、水产牲畜等部门和机构调查我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以上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授权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授权人均已认可。
授权期限: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自签字之日起至授权人停止享受救助政策之日为止。(其他社会救助授权期限为6个月)
授权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授权人: 身份证号:
授权人: 身份证号:
授权人: 身份证号:
授权人: 身份证号:
附件6
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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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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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人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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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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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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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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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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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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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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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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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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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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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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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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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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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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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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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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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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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房)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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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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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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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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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铺面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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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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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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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非维持基本生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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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及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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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其他高档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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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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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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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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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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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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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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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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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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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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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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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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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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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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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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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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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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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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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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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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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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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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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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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调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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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居)村委会评议,该户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同意本人申请,从 年 月起,给予该户月人均补助 元,户月补助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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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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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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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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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评议组评审,该户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同意 申请从 年 月起给予该户月人均补助 元,户月补助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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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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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员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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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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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 同志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同意 乡镇(街道)意见,从 年 月起给予该户月人均补助 元,户月补助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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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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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员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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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家庭属性填:三无人员、失业人员、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优抚对象、其他人员。2.人员类别填:下岗职工、灵活就业、失业人员、三无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校生、学龄前儿童、在职人员、优抚对象、其他。3.住房性质填:自建、租赁(公有、私有、廉租房)、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借住。4.住房结构:简易房、土木结构、砖木中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构。成5.与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的家庭成员收入应计入总收入内。 6.此表填报一式三份,户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各一份。7.如实填写,不得谎报与随意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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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人、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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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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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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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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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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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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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保障 |
月保障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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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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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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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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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障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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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障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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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共 页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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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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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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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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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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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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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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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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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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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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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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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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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 |
停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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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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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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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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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瓦渡乡城市低保精准施保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彪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李保平 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成 员:祁国光 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员、人大主席
王玉萍 乡党委副书记
陈国兰 乡党委副书记(挂职)
杨瑞瑜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陈 攀 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赵卫强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赵文珊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区监察委派驻瓦渡乡监察室主任
段丽朱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徐 标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赵 勇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兼)、派出所所长
林春碧 乡民政办主任
杨绍军 乡扶贫办专职副主任
周国花 乡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委派驻瓦渡乡监察室副主任
寸宝斌 乡综治办主任
10个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民政办,由林春碧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国院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