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麻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索引号
- 01525768-5/20240914-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救灾信息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9-14
丙麻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重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要求,结合丙麻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丙麻乡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一次性造成30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五)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六)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重特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八)重特大污染安全事故。
(九)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
第四条 重特大事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应急处理事故,该预案启动实施由乡人民政府乡长决定。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丙麻乡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2人。
第六条 乡指挥中心指挥长由乡长担任,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担任,乡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党政办主任担任,成员由乡安监站、国土资源中心、民政办、武装部、派出所、财政所、林业站、农业中心、卫生院、中心学校、中学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乡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各级各部门处理重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二)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察和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四)建立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第八条 乡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密切注视事故进展情况,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区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将所了解的情况向指挥中心报告,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相关单位。
(二)及时办理乡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
(三)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办公会议。
第九条 乡指挥中心设立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负责牵头抢险救援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指挥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发生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事故划分或危害程度不同下设:
(一)综合协调联络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负责救援工作,保障现场指挥部与上级、外界的通讯联系畅通。
(二)现场警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劝说群众离开事发现场。
(三)现场清理组:负责协调事故现场清理,协调机械设备清除现场。
(四)现场救护组:负责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药品器械的供应。
(五)现场专业抢救组:负责对事故现场救治,如吊机、灭火、打捞、工程拆除,矿井打道,关闭毒气泄漏源等。
(六)后勤保障组:迅速调集车辆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疏散现场围观人员,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七)事故原因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测绘、拍照、摄像、进行物证、痕迹、物件等收集。
(八)事故善后组:负责协调事故善后伤亡人员救治、安葬、伤亡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以及周边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清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在开展抢险救援过程中,各小组要组织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做好各自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重特大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编完善。
第十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般每年演习一次,时间由指挥中心决定。
第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问题等报乡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2886017);同时上报乡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乡党政办公室、乡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并迅速成立指挥中心,发布应急救援命令,组织协调事故抢救及灾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九条 为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派出所和安监部门要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的痕迹及物证。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乡人民政府确定重特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将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区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为了有效地处置重特大事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应急抢险救援的分工如下:
(一)丙麻乡派出所负责重特大火灾、爆炸、人员密集场所、中毒、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进行技术勘验和事故调查,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区域的警戒和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二)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锅炉、压力管道、加油站及其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组织、调配工作,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监测工作,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环境污染。
(三)乡民政办公室负责协助政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抚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四)乡卫生院负责重特大中毒事故,各类重特大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调动药品、器械、组织医疗卫生、卫生防疫等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及时通报救援与疫情的控制情况。
(五)乡国土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地质灾害和人为造成非法私挖滥采、建筑质量安全、道路源头、公路工程等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现场指挥工作和其他重特大事故的水下作业及施救工作,并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组织调运和抢险救灾工程现场操作。
(六)乡财政所负责筹备和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七)乡农业中心具体负责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重特大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并尽快恢复被损坏的水管、水利设施。
(八)乡中心小学、中学负责教育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乡供电所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输电设备,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乡电信所负责重特大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畅通。
(十一)凡属丙麻乡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接到乡指挥中心发布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时要当即派出救援队伍,调运救援设备、物资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十二)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救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重特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参加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挥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救援预案由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