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丙麻乡“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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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8-5-/2022-080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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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8-05

附件1









隆阳区丙麻乡“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汇总)

单位(盖章):丙麻乡人民政府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法定

承诺

服务类型

办理

是否进

是否录

时限

时限

类型

驻政务

入管理





中心

平台

行政职权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

1

一次性开发10公顷以下农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2

村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3

个别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4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

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批准

行政许可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7

疾病、特殊情况适龄儿童不入学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8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9

农村准建证核发

行政许可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1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1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

10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12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316 号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13

结婚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14

离婚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15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16

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17

医疗救助初审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18

住房救助初审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三十九条:(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19

临时救助初审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20

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1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7

3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22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承包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人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23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0

5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24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10

5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2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2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不全,请各乡镇自行再找)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27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七条第一款: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二款: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第三款: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28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9

责令退回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30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31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3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33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34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35

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6

除农业机械外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补偿申请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农村道上行驶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37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38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39

农村特困户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

3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40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41

廉租住房申请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42

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伤残等级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审批程序:(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43

核销《农村特困供养证书》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44

特困对象入敬老院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第一款: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

7

3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45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15

7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6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

3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统计、计划、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47

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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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48

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49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条第三款: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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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50

聘任农村幼儿园园长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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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5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25号)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1

1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2

兵役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第十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十五条: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

1

最多跑一次(含即到即办,一次可办结事项

即办件

53

二孩生育申请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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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多跑一次(含即到即办,一次可办结事项

即办件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

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54

婚育情况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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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多跑一次(含即到即办,一次可办结事项

即办件

55

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7号)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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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6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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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含即到即办,一次可办结事项

即办件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7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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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58

在特定情况下确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主持者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为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而出现主任缺额或者成员人数不足3人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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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59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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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60

宣布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当选的候选人的当选无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二)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三)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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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61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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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62

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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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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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63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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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64

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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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65

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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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66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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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67

对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一条第(八)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部门规章:《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二条:(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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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68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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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69

受理供养对象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光荣院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号)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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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70

对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的调查核实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需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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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71

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的决定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10月1日修改)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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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内部审批事项

1

村委员会成员缺额提请补选备案

内部审批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30

15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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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内部审批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0

15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3

工资审批

内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4

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审批

内部审批

《云南省乡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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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5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审批

内部审批

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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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公共服务事项

1

免费义务教育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教育局发的隆财教[2006]42号、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财教[2006]43号《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教联发[2006]2号《关于做好城市低保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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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均等化的意见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3

创业服务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4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5

劳动关系协调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6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7

劳动保障监察

公共服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附件《”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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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公共服务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9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公共服务

2005年,在总结东北三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8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努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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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预防接种

公共服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3、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4、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5、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6、《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7号)。7、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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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孕产妇健康管理

公共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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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儿童健康管理

公共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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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老年人健康管理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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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慢性病患者管理

公共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1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公共服务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第九条、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

120

60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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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居民健康档案

公共服务

《健康教育工作与法律法规》、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指导管理通知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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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健康教育

公共服务

《健康教育工作与法律法规》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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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公共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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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口〔2008〕6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08〕321号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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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公共服务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方案》(实行)的通知(云人口发〔2011〕56号、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方案》(实行)的补充通知(云人口发〔2011〕22号)



即办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21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公共服务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隆卫计发〔2017〕53号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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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公共服务

肺结核患者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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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受灾人员救助

公共服务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即办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24

老年人福利补贴

公共服务

隆政发【2008】142号,隆民政发【2016】180号,隆阳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30

16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25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公共服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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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公共服务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即办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27

基本殡葬服务

公共服务

隆阳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30

15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28

中医药健康管理

公共服务

65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29

优待抚恤

公共服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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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公共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31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公共服务

隆阳区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免费开放政策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32

基本药物制度

公共服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3、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4、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5、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6、《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7号)。7、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



承诺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

33

送地方戏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关于文化大篷车送戏下乡的文件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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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收听广播

公共服务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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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农村危房改造

公共服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0号)附件《“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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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收看电视

公共服务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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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残疾人康复

公共服务

隆阳区残疾人联合会隆残电[2016]5号关于认真开展0——6岁儿童初筛工作的通知、隆残电[2016]18号关于参加贫困脑瘫患者儿义诊嫠助活动的通知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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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观赏电影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与局文件、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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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无障碍环境支持

公共服务

隆阳区残疾人联合会隆残电[2013]4号关于做好2013年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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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读书看报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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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律援助

公共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15

7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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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全民健身服务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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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公共服务

隆阳区民政局、隆阳区财政局、隆阳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隆民政发[2016]144号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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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均需填报附件1、2、3、4备案,村(社区)填报附件5报乡镇汇总、去重后统一备案。经梳理确认没有相关事项的,填“无”。其中附件1(汇总表)、5(村级)向社会公开公示(说明栏内容不公示)。

2. 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必须低于法定时限50%。法定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无需再次压缩。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均为“即办件”;1个工作日以上的为“承诺件”。

3. 服务类型:按照“最多跑一次(含即到即办,一次可办结事项)”、“一次不跑办结”服务进行分类。其他按实际情况填报(如:跑两次办结、跑三次办结)。

4.办理类型:按照“即办件”和“承诺件”填报。

5. 是否进驻政务中心、是否录入管理平台: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填“是”;未进驻的填“否”;已录入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事项填“是”;未录入的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