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有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干货速览
- 索引号
- 01525768-5/20260305-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农村危房改造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3-05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补助及流程详解
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部署,是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的关键举措。如果家中农房出现裂缝、倾斜等安全隐患,请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开展安全鉴定,按照政策流程实施改造。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还可按规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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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是农村危房改造的“第一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是农村危房改造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什么是农村危房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2.1.11条,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三、如何判断农房是否需要委托鉴定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四、农村危房的等级划分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1.4条,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因此,经鉴定评定为C、D级的房屋属于危房。
五、鉴定为危房后怎么办
对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应立即采取腾空管控措施;对可观察使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在采取维修加固或拆除措施前,应立即进行持续的危房监控。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
六、农村危房改造方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改造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其他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采取腾、拆、修、控等方式分类处置,腾空防控的危房,要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施工;维修加固完成以后,还需再次联系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复核鉴定报告,达到B级以上方可继续居住使用。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实施拆除。对危房进行拆除重建的,重建需符合《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24〕22号)规定。
七、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余杭区户籍并持有效证件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边家庭、残疾人单列户(家庭收入、财产等符合低边要求),且原有住房鉴定为C、D级危房。
(二)救助方式:可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方式实施改造。
(三)资金补助标准:
1.持证困难户农村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对余杭区户籍并持有效证件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边家庭的危旧房屋拆除重建、维修加固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对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的危旧房,特困家庭、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25万元/户,低边家庭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对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危旧房,特困家庭、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12万元/户,低边家庭补助标准为10万元/户。其中,残疾人单列户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家庭收入、财产等符合低边要求的,给予按低边标准补助。补助金额由区财政承担,各镇街不作配套补助。
2.除持证困难户外,需治理改造的农村危旧住房(主房)项目。属于家庭困难户确实难以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的,可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助。经确认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的治理改造项目,由区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户(拆除重建)、2万元/户(维修加固)的定额包干补助。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金额由镇街自定。
(持证困难户农村危旧房改造享受本条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以及其他危旧房补助政策。)
(四)救助程序: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级评议并公示→镇级审查并公示→区级核准并公示→区级验收→拨救助资金。
(五)补助资金发放: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