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寨乡卫生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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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70-6/20230905-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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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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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9-05

水寨乡卫生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承担。

2、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人员负责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3、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4、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5、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6、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7、储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8、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9、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3年。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0、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11、患者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12、收回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3、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由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销毁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4、医疗机构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