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邑乡农业保险扩面提质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 索引号
- 01525767-7/2023030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3-01
西邑乡农业保险扩面提质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云南省不断健全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商业性农业保险并驾齐驱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持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在提高农业抗灾减灾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农业保险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从总体来看,农业保险覆盖面窄、总量小。目前,农业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处于试点阶段的地方特色农产品险及价格、天气指数保险则规模较小。根据调查走访,仍存在诸多因素制约了农业保险扩大覆盖面,亟待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财政补贴品种的结构性制约。目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3大类15个品种,各级财政合计保费补贴比例平均达到75%-80%,农户自费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而地方特色农产品险种如蔬菜、水果、茶叶、经济作物等,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补贴品种和比例。各级财政补贴比例高低影响了农民的参保意愿和参保结构,使缺乏国家财政支持的一些险种难以扩大覆盖面。
(二)高赔付率、高风险制约了保险业务规模扩大。近几年来,农业保险赔款增速远高于保费增速,农业保险赔付率逐年增长,且高于其他险种,其中尤以地方特色农产品的赔付率居高。且农产品价格走高时,农户会进行逆选择不再参保。赔付率居高使农险业务保持微利运行,也使保险公司谨小慎微,将业务限定在风险可预期、损失可控的一定范围内,不愿大范围扩大农险规模。
(三)基层财政配套不足影响农险政策的落实和可持续性。国外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支持只处于辅助地位。我国保费补贴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联动机制,中央财政配套比例偏低,财力薄弱的农业县财政配套压力大。近几年来,种植业,中央、省、市、县保费配套比例依次为40%、25%、7.5%、7.5%;养殖业能繁母猪险,中央、省、市、县保费配套比例依次为50%、15%、5%、10%,县级配套高于市级;养殖业奶牛险,中央、省、市、县保费配套比例依次为30%、15%、15%、20%,县级配套高于省、市,仅次于中央。地方特色农产品险如蔬菜险等缺乏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财政支持则难以保障制度性和长效性。不少县连传统保险都配套不齐,更无力配套价格保险。由于财力不足,部分欠发达县已开始拖欠保险公司保费,或选择不开展、少开展农业保险。
(四)农业保险亏多赚少。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农业生产市场化水平较低,规模相对较小,农业企业主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农业经营的巨大风险需要商业机构共同承担。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导致农业保险具有可保性较差、经营风险大的问题,当前商业化经营的模式不够完善。此外,在技术层面,自然灾害的预测水平较低,一旦发生灾害,农业生产损失也具有严重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正是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导致越来越多的商业保险机构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五)农民收入有限,支出保费的水平较低。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分布区域较广,不同区域面临的自然因素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就总体而言,农业保险的理赔率较高。这也促使农业保险机构不断调整保费,降低自身风险。但农民本身的经济收入非常有限,尤其是对于偏远地区的农业生产而言,本身在支付保费方面就会存在较大压力,主动购买农业保险的人更是非常少。
(六)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不管是农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农业保险的发展都需要专业人才的参与,但在我国各个行业中,农业保险的相关人员相对较少,人才短缺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此外,现有从业者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在保险行业中,精算师是非常重要的人才,但从事农业保险的精算师非常少。这样一来,在农业灾害发生之后,市场上缺乏足够数量的专业人才做支撑。
(七)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农业保险的对象是农作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农业保险发展对技术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对于保额的损失情况以及把控不准确的问题时有发生。此外,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过低,但实际管理成本相对较高,这种情况也降低了有关人员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八)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我国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以法律为基础平稳发展。但目前为止,我国农业保险更多的是属于一种政策性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撑。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对于我国的农业保险规范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伙同政府办事部门肆意弄虚作假,谎报灾情,恶意提高保费等等,通过故意欺骗等手段套取农民保险补贴金的现象经常发生。他们先是伙同政府部门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优势,然后提出帮助农民享受补贴政策,农民只需支付一小笔费用或者完全免费,由政府和保险机构进行代付或垫付。等到农民投保后,再向保险公司谎报灾情,虚造农作物受灾图片,通过虚假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用于帮助农民渡过难关。而保险公司因为管理不善而遭受下级蒙骗,在缺乏有力监管以及精准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理赔,导致我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遭受严重影响。
二、提出建议
(一)扩大中央财政补贴品种范围。在当前中央财政三大类15种补贴品种的基础上,继续增加部分补贴品种。建议将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蔬菜、重要特色农产品等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普通的地方特色农产品以地方补贴为主,鼓励、引导地方加大对当地特色农产品的补贴力度。因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业的发展情况和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各省市农业保险的品种、范围、保费以及赔偿金额都不一样,为避免各地在补贴品种上的不平衡,中央财政可按照农业保险费率高低提供保费补贴,或采用品种+费率的双重补贴标准。
(二)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以现有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为基础,指定、组建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机构,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采取补贴管理费,减征或少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免征印花税,或责任分摊、财政兜底、以险养险等多种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补贴方式,加大对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按不同比例在各级政府间设立巨灾准备金,地方政府、保险公司、上级财政部门等多方合作共同积累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
(三)适度调整各级财政配套比例。中央可从参保率和覆盖面等方面对地方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行激励和约束。在农户自主自愿和自缴保费比例总体不变的基础上,逐步加大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尤其是提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业县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地方财政尤其是县级财政的配套。
(四)增加宣传力度。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农民基数庞大,为了更好地发挥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应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推行惠农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农民投保意识,普及有关的保险知识,提升农民对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认识,从而鼓励农民积极参保,抵抗风险。
(五)健全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由于保险资本的缺乏,经营农业保险容易出现亏多赚少的问题。因此,农业保险从业机构的成本较高,甚至难以长期维持经营。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价值,完善法律支撑,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于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需将农业保险由政策性规定变为法律性规定,才能为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更多保障。
(六)推行商业化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农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对此我国的农业保险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充分利用政策性因素的支持,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但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走向是主要因素,政府支持是辅助因素。就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而言,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从而在获取扶持的前提下支持农业保险。这种经营模式还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但由于不同区域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同,观念存在差异,扶持力度也会有所不同,所以通常这种模式具有规模小、风险高的缺点。而政府所支持的农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能更好地控制经营成本。针对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全面调动员工积极性,通过各种宣传,提升农民的参保意愿。农业再保险指的是通过扩大保险公司业务量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原有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通过这种方式,农业保险能够克服自身的缺陷,并且提升保险经营的稳定性,确保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部门应该对这种措施进行积极鼓励,从而为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
(七)落实先大规模后小农户的原则。农村地区实际情况为:散养农户大多缺乏投保意识;而大规模养殖户或者农业种植户,日常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因素不仅大而且多,其自身有着较高投保意愿。因此,实际中落实先大规模后小农户的原则。一是进行结构优化。针对散养农户不愿投保的情况,应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采取只引导不强求的工作模式;而对于大规模养殖户投保需求大的现象,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尽可能满足他们的投保需求,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如此一增一减,在进行产业结构优化的同时,对于投保对象的结构进行优化,将其中不必要的“水分”去除,使投保数据更真实,同时也为更多真正有需求的农业养殖种植户提供帮助和保障。二是实现稳量提标。保险公司在舍弃那些不愿投保的散养农户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投保意愿强烈的规模户应遵循优先承保的原则,同时对于他们提出的需求应尽量保障。如此,虽然会在投保人数上有所降低,但可通过提高保额,满足更多需求的方式获取公司利益的提升。如此一降一升,确保公司保费基本一致,不仅帮助政府减少财政补贴,还能帮助投保农户获得更加强烈的安全感和满足感,提升风险保障系数。
(八)建立农保平台。农业保险的普及应用是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对此,政府部门和农民应该客观认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一是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政府部门推诿扯皮和贪污腐败情况的出现,相关部门应该对工作开展的整个流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农业保险信息透明化。同时各村委需要做好信息展示推广,提升农业保险可信度。二是对于技术部门和检测部门,应加大监测力度,在发现投保农民受灾后,需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勘查,确定受灾面积和程度,并制定合适的理赔方案。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能够让人们更加信任农业保险,这也是扩大宣传的重要方式。经营管理部门需要联合政府部门加强防灾宣传。三是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根据用户的基本情况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一直精心管理、无理赔记录的农户可适当减免保费,以此进行激励;对于故意欺诈、骗取保费行为的不良农户进行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供稿:郭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