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告知书
- 索引号
- 01525767-7-/2022-062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6-22
关于在全区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
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告知书
:
为切实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解决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服务,引发未成年人酒后寻衅滋事等突出治安问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涉及未成年人的命案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将在全区开展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影剧院在放映通宵电影或者不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影片时,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以上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难以判定年龄的入场者,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无证件者应当拒绝其进入。
二、所有提供烟酒服务的场所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做到三证齐全。必须保证外观招牌与证照上登记的名称一致,无证照和证照不齐的场所,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办齐相关证件后方可营业。同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三、根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规定: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15日。
四、2022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区委政法委将牵头区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区商务局、区烟草专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部门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以下情形开展专项整治:
(一)对非法经营的将一律查封、取缔,对证照不齐、外观招牌和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一律先行停业,严厉处罚。
(二)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存在噪音扰民、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未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雇佣、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服务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未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留存时间不足15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视频监控运行故障或视频监控资料被删改、毁坏、隐匿的,依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严厉处罚。
(六)凡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一切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员信息将严格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0875)2162110
告 知 人: 乡镇(街道) 被告知人: (业主)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由各乡镇(街道)向辖区内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进行送达告知;一式贰份,一份由被告人保管,一份由负责告知的乡镇(街道)留存。